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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无线话筒等市场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11-09 生效日期: 1983-11-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1983]176号

  现将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无线话筒等市场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无线电泄密情况的通报》(京政发〔1982〕125号文件)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无线电设备的严格管理,是防止泄露国家机密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今后,除电子工业部指定的专业生产、经销单位和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单位外,其它任何单位,一律不得私自经销民用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机、无线话筒等设备。对未经批准私自经销无线电话设备、无线话筒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给以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召开内部会议或传达保密文件等使用无线话筒造成泄密的,要给予会议组织者或主持者以纪律处分。对利用无线话筒窃密进行破坏活动的,要依法严惩。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加强民用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无线话筒等市场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报告
(京无字〔83〕第54号)
 
市人民政府:
  自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无线电泄密情况的通报》(京政发〔1982〕125号)以来,多数单位组织了传达贯彻,但也有少数单位领导对这一工作不够重视,不少商店仍违背规定,继续销售民用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和无线话筒等;不少单位未经批准即购买使用这些设备。一些单位使用这类设备泄密情况比较严重,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和科研等机密内容的失密事件,已发现九起,如钢铁学院高教研究室工作人员杨宁、魏新等,六月十五日参加市计委、市高教局召开的内部工作会议时,私自安装无线话筒录音,将无线话筒遗忘会场,会后,这个无线话筒曾连续十一天向空中播放话音信号;北京铁路分局第二建筑段党总支书记伊燕清,九月十五日在该段内部会议上用无线话筒代替有线扩音设备,传达市委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工作部署等,这个无线话筒发射的话音信号传播距离半径达五百米以上。为了贯彻落实125号通报精神,纠正市场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中的混乱现象,维护首都空中电波秩序,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请市属各商业主管单位,对通报中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凡未组织传达的,应迅速补行传达,切实落实到基层商店;已进行传达和部署的,要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应于十二月底前书面报告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为了严格控制使用无线电台设备,今后民用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无线话筒等,统由北京市百货大楼负责经销,属于收购查收旧的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无线话筒等由信托公司所属东单贸易信托商店销售,经销设备品种、型号、功率及频率范围,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其它商业单位,包括市、区、县属生产服务总社、联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等所属商业网点,一律不得经销此类商品。对拒不执行京政发〔1982〕125号文件规定或未经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销售民用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无线话筒的商店,由各主管单位责令停售,并追究商店领导人的责任;购买单位可以退货,经济损失由商店承担。情节严重的,由市公安局、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查封货柜和库存商品,严肃处理。

  二、生产、引进民用超短波无线电话设备、无线话筒等,必须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规定”(原市革命委员会京革发〔1978〕297号文件《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无线电管理规则>的通知》)。其中国产设备必须附有电子工业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或许可证;引进产品不得低于国内现行“80系列”技术标准,并须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凡不符合上述技术规定和要求的,各生产单位不得在北京地区销售;已经购买或引进的,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不予办理使用手续。

  三、鉴于一些单位因缺乏无线话筒使用管理的基本知识而多次发生泄密事件,我们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重申以下要求:
  (一)关于无线话筒设置使用批准手续:购买使用无线话筒,必须经过区、县、局级(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审查同意,并开具介绍信到指定的经销单位购买,同时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登记备案,领取《北京市无线话筒使用证书》后,方准使用。
  (二)关于无线话筒使用范围:
  1.允许使用的范围:
  (1)文教单位无涉密内容的课堂讲课与教学作业;
  (2)文艺单位公开上演节目的舞台演出活动;
  (3)科普单位无涉密内容的学术报告与讲座;
  (4)新闻单位无涉密内容的现场采访与录音;
  (5)城市公共交通及管理单位的公共交通指挥与现场调度业务;
  (6)展览会场无涉密内容的讲解及展品操作表演。
  2.严格禁止使用的范围:
  (1)各级机关内部会议及传达有关机密内容的文件和讲话;
  (2)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保密性的内部会议及传达有关机密内容的文件和讲话;
  (3)文教、科研单位举办具有一定保密性的学术报告会及技术讲座等;
  (4)其它单位不宜公开的内容与活动,或单位无线电管理部门、保密委员会和保卫部门认为不宜使用的场所与内容。
  (三)关于无线话筒频率、功率规定及要求:根据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民用超短波无线电话机频率问题的通知》(〔1980〕无发文56号)及其它有关规定,无线话筒的发射频率限定如下:
 
 
 
              1.89.000兆赫          2.92.000兆赫
              3.94.000兆赫          4.97.000兆赫
              5.101.000兆赫        6.104.000兆赫
              7.107.000兆赫        8.150.325兆赫
              9.153.000兆赫        10.154.450兆赫
              11.154.600兆赫      12.156.400兆赫
              13.157.475兆赫      14.159.000兆赫
              15.162.550兆赫      16.164.600兆赫
              17.166.725兆赫
 
 
 
  其中89.000--107.000兆赫内的七个频点,发射功率不得超过三毫瓦;其它十个频点不得超过十毫瓦。88--108兆赫频段为国内调频广播专用频段,为避免干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现用或发展规划中准备使用的调频广播节目频率,在北京地区范围内,凡属这一频段的无线话筒,都必须经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准生产、销售和使用。
  (四)关于无线话筒管理要求:1.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不得失控,不得丢失;2.要按限定的使用范围正确使用,不得转借其它单位,不得滥用;3.用于一般会议场所播音或录音,必须征得会议组织者或主持人的同意,不得私自安装使用;4.报废无线话筒,必须由单位保卫部门或保密组织派人监督拆毁,不得处理给个人或挪作它用。报废无线话筒的使用证书,必须上缴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同时注销备案。
  (五)《北京市无线话筒使用证书》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

  四、请各区、县、局将京政发〔1982〕125号文件及此件转发到有关基层单位。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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