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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以期房抵押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09 生效日期: 1998-12-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1998]京房资中心计字第208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市中心归集部、市中心归集二部、首钢归集分部: 
  为防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风险,推动职工利用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购房,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现就以期房抵押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以所购期房抵押申请委托贷款的个人,抵押的期房主体结构没有封顶的,其借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60%,抵押物为商品期房的,同时不超过个人交存公积余额的10倍,且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含);抵押物为其它期房的,同时不超过个人交存公积金余额的15倍,且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含)。 
  二、用于抵押的期房主体结构已经封顶的,其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80%,抵押物为商品期房的,同时不超过个人交存公积金余额的10倍,且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含);抵押物为其它期房的,同时不超过个人交存公积金余额的15倍,且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含)。 
  三、各分中心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执行。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特此通知。 
 
 
199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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