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8京房资中心字第017号
(98)京房资中心字第017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精神及《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的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调整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利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额内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委托贷款期限 三年以内(含三年)
调整前利率(1997年12月1日) 4.68
调整后利率(1998年7月1日) 4.59
委托贷款期限 五年以内(含五年)
调整前利率(1997年12月1日) 5.04
调整后利率(1998年7月1日) 4.95
附加还本宽限期的,每年宽限期另加0.18个百分点;无委托贷款抵押的,另加0.99个百分点。
二、限额外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 利率调整前(1998年3月25日) 利率调整后(1998年7月1日)
一、短期委托贷款: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7.02 6.57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7.92 6.93
二、中长期委托贷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 9.00 7.11
三至五年(含五年) 9.72 7.65
三、各项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利率,一律不得上浮。
四、逾期委托贷款和挤占挪用委托贷款的罚息水平不变。
五、各项单位信心委托贷款的结息规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各分中心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