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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2-06-19 生效日期: 1992-07-01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动植物检疫机关对应检货物物品实施现场检疫、监督、实验室检验、消毒(熏蒸)处理以及提供检疫设施和技术服务等,均应按本办法及标准收取检疫费。
  检疫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收取,其他单位或部门不得收取。

  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并考虑技术难易和货物价值等因素制定。

  四、收费标准中,除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等四类和第十类的(四)、(五)项以外,凡由境内单位或个人负担检疫费的,均按标准减半计收。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由境内外货主或其代理人负担。由境外单位或个人负担的一律收取外汇,按计费当天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结算。
  收费标准中按货值计收检疫费的,以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贸易信用证、发票所列总值计收。
  旅客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在限量以内的给予免费检疫,超过限量的收取检疫费。
  截留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需要交纳保管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制定,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五、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根据有关操作规程或检疫条款进行抽样检疫,均按全批收费。
  检疫费以一批动植物及其产品为一个计算单位。“一批”是指同一品名,同一商品标准,以同一个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每一批货物的检疫费不足最低额的按最低额计收。
  植物产品检疫费每批总额超过三千元的,其超过部分按八折计收。

  六、动物临床检疫费、植物检疫费中不包括实验室检验项目费。需经实验室检验的,按实际检验项目数额另行计收。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及供港、澳地区食用动物的实验室检验项目不另计费。
  植物种子苗木类以100件(株)为一个实验室检验样品单位,不足100件(株)按一个检验样品单位计收;101-500件(株)为一个检验样品单位,检验费按八折计收;501件(株)以上,每增加500件(株)为一个检验样品单位,检验费按五折计收。
  供国外屠宰食用的畜禽,如输入国无特殊检疫要求的,不另收实验室项目费,需按输入国检疫要求和我国检疫规定逐头(只)进行实验室项目检验的按实际头数和项目另收取实验室项目费。

  七、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含集装箱)、装载容器及包装物进行消毒、除虫等处理的,收取消毒、除虫处理费。
  专运动物的船舶、飞机的消毒处理费,对境内单位分别按每艘次200元、每架次150元计收。

  八、动植物及其产品经检疫需作销毁处理时,由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报检单位或个人销毁的,不另收监管费;需由动植物检疫机关销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按实际消耗支付费用。
  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需作熏蒸处理时,凡由专业熏蒸队处理并由动植物检疫人员放虫样、作技术指导和效果鉴定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向专业熏蒸队收取本批熏蒸费的6%监测费;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熏蒸处理的,参照当地收费标准收取熏蒸费。

  九、动植物检疫人员离开动植物检疫机关所在地进行检疫、监督(监装、监运、监管加工、监管储存),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免费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按每人每天30元收取外出检疫费或检疫监督费。
  在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验检疫过程中需录像的,由报检单位负责支付费用。
  因检疫不合格向外索赔,需要动植物检疫机关对外谈判或应对方要求进行复检的,由报检单位或个人承担有关费用。

  十、报检单位或个人申请检疫时,应先交纳50%检疫费。因故撤销检疫,需提交书面撤检申请。撤检时,未作检疫技术准备的收取30元撤检手续费;已作好检疫技术准备的按应收检疫费的50%计收;已开始实施检疫的按应收检疫费的100%计收。
  经检疫合格的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因输入国更改检疫要求,更换包装、拼装,超过检疫有效期的要重新检疫,按规定收取检疫费;其中已检货物在检疫有效期内更改检疫要求的,另收50%检疫费。
  出口植物产品需实施动物检疫、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另收动物检疫费,按每吨0.5元计收。

  十一、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只检查运输工具和包装,收取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检疫费。如按有关规定需对植物、动植物产品抽样检疫的,按其应检部分收费。

  十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检疫的项目,由动植物检疫机关按规定代收;如其他单位检疫的费用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时,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核定后,按实际费用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
  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动植物检疫机关作检疫、鉴定、翻译、咨询和技术处理等,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根据合理收费的原则,参照当地的费用水平自行拟定。

  十三、除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的特殊情况外,报检单位或个人在领取《检疫证书》或《检疫放行通知单》前,应缴纳全部检疫费。自开具收费通知或发票第十日起,未交的检疫费按日征收5/1000的滞纳金。

  十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要用于发展动植物检疫事业。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及维修,检疫检验设施的更新改造,人员培训,各种试剂、药品、生物制品的购置,疫情调查监测,病虫疫情情报,交流科技信息和科研、检疫、辅助检疫经费的开支以及其他有关动植物检疫事业需要开支。

  十五、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入,必须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后实施,年终要编报决算。
  各动植物检疫机关收取的外汇,均应按外汇有关管理规定结算、登记、入帐。动用收入的外汇,要按规定手续报批。年冬编报决算时,要同时报送外汇的收支情况。

  十六、各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加强收费监督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十七、新增检疫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检疫项目的收费标准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十八、本办法不对外公布。凡境内外报检人需要了解动植物检疫收费的,只提供有关收费标准(包括最低额)。

  十九、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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