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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发展银行等单位关于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0 生效日期: 1998-06-10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农业发展银行、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供销合作社《关于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 
 
 
关于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确保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良性循环,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5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8」7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是指国有粮油收储企业和棉花收储企业(以下简称粮棉油收储企业)收购多少粮棉油,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按照收购价格加合理费用供应多少资金;销售多少粮棉油,要全额收回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本息。 
  二、收购贷款发放对象、范围、方式 
  (一)发放对象;全省粮棉系统单位承担粮棉油收购、调拨、储备、储存、 进出口等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粮棉油收储企业。禁止对没有粮棉油收储职能的粮棉系统所属企业发放贷款,禁止对粮棉系统之外的粮棉经营企业发放贷款。 
  (二)发放范围:粮棉油收储企业开展定购粮棉油、议购粮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棉油的收购、储存、调拨和粮棉油进出口业务活动,因自身资金不足而需要发放的贷款。禁止超范围发放收购贷款。 
  (三)发放方式: 
  1、粮油收购贷款发放实行由县(市、区)以下独立核算的粮站以及各级储备库“分借分还”,并直接向县(市、区)农发行营业机构分别立据,承借承还。取消县(市、区)级“统借统还”方式。农发行不再对粮食结算中心发放收购贷款。 
  2、原已对粮食结算中心发放的收购贷款,农发行和粮食主管部门要于1998年早中稻入库前澄清底子,按国务院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9号文件规定,对认定的财务挂帐占用、不合理占用、物资占用贷款分别落实债权债务,重新立据。在财务挂帐末认定前、先按库存值占用资金分解落实债仅债务,待财务挂帐认定后再进一步落实其他债务。 
  3、棉花收购贷款发放实行由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各级棉麻公司承借承还。 
  三、收购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所有粮棉油收储企业及储备库必须在农发行开设基本帐户,目前仍搞多头开户的企业要立即纠正。每个开户企业应在农发行至少开立4个引门帐户。 
  (一)企业基本存款专户 企业调销回笼,农发行发放的收购、储备及调销贷款转存,偿还贷款本息,财政对企业各种补贴,上级拨入的经费等款项, 必须首先通过该帐户进行核算。基本存款帐户存款由农发行和企业按存款性质进行分配,企业不能从这个帐户直接支配资金。 
  (二)收购资金存款专户。该专户主要反映核算企业由基本存款帐户转入的收购贷款及用于收购相关费用的存款,专门用于收购过程中现金和转帐支出,不得支付企业工资等费用。 
  (三)企业财务资金分款专户。该帐户为企业费用帐户。核算由企业基本存款专户转入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费用补贴、专项用于垫付费用贷款转入、按规定销售回笼款在归还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以及财政补贴分配的经费性存款等。其资金用途为企业各项正常费用,即经营费用、管理费用以及部分财务费用支山。该帐户必须严格区分于企业基本存款帐户、和收购资金存款户,不得相互混淆。 
  (四)企业应付利息急存款专户。该专户单独核算粮、棉、油企业从实现的销售收入回笼款中所扣付的应付利息额。 
  远离开户行县以下的收储企业因交通、提现不便等客观原因。除在开户行设立基本帐户外,经开户行同意和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当地的一家金融机构开设“销售回笼存款户”、“财务资金存款户”和“收购资金存款户”, 其具体方法和管理规定按湘农发行「1998」发字第52号文件操作。 
  建立专户支出审查制度。各开户行必须加强对企业各个专户资金变化情况的审查和监督,分别建立专户支出定期审查制度,监督企业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进一步完善“库贷挂钩”管理办法 
  (一)认真做好新增贷款发放的审查监督。各级农发行要按照各级政府确定的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严格核定贷款发放的额度,应由农发行承担的收购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并按照收购进度逐步发放,逐日核对贷款投放与收购数量、金额是否一致,对贷款超过实际收购需要的部分,农发行必须及时收回。确保当年新发放的收购贷款与新增加的粮油库存值(包括必要的包装物等合理费用)相一致。禁止在不收购、不调销粮棉油时对收储企业发放收购贷款。 
  (二)强化对粮棉油调销结算和回笼贷款的监督管理。凡农发行系统内开户企业之间的粮棉油调销,一律实行银行承兑汇票等转帐结算方式;系统外企业之间的粮棉油调销,严格坚持“钱货两清”的结算原则。企业调销回笼贷款,必须及时足额存入农发行的企业基本专款专户,其使用顺序:首先全额收回该批调销商品所占用的贷款本金,其次留足该笔贷款利息。对企业销售利润较多的还应收回一部分历年不合理占用银行贷款的本息,然后将剩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帐户。 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转存其他银行或坐支现金。 
  (三)加强对粮棉油库存的管理。各县(市、区)农发行对收储企业的实物库存要进行彻底调查、查实基数。要建立健全粮棉油库存台帐, 及时登记和反映企业库存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价格及变化情况。要建立粮棉油核查责任制度,将辖内粮棉仓库的实物管理落实到售贷人员,并坚持经常性地深入仓库核实库存及变化情况,对减少的库存要认真核实去向。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出库报告制度,确实做到库存减少,贷款相应全额收回。 
  五、企业附营业务贷款与收储业务贷款严格分离转行农发行一律不对收储企业附营业务提供任何贷款。附营业务个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收储企业资金。粮食企业所有附营业务实际占用的贷款和债权、债务、一律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 
  六、坚决执行消化粮食亏损挂帐和其他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的政策 
  (一)对粮食企业在1992年3月31日以前的政策性财务挂帐, 继续按原规定由省负责消化;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帐,由各级政府和粮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消化,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其中政策性挂帐由各级政府统筹资金消化,粮食企业经营性挂帐在规定期限内用其所得税前的经营利润等渠道消比。为了落实挂帐停息和分年消化政策,各地(市、州)、县(市、区)每年需消化挂帐资金一律解缴到该地(市、州)农发行营业部设立的消化挂帐资金专户,省、地(市、州)农发行收到消化挂帐资金后,等额核减挂帐贷款数额。以地(市、州)为单位未完成消化挂帐任务的,省财政将在对地县财政税收返还款中扣回。用于归还农发行贷款。 
  (二)对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粮食企业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根据占用情况和责任分别处理。 
  1、附营业务(含加工)直接占用的利变相挤占挪用的贷款。经核实认定后—律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 
  2、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经严格审核后按新增财务挂帐的处理规定进行消化。 
  3、应收帐款占用贷款,由粮食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逐期摊入损益,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4、其他挤占挪用贷款,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理。属地方政府挤占挪用的,在消化期限内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属粮食企业挤占挪用的,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由粮食企业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 
  七、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六项主要指标 
  (一)国有粮油收储企业顺价销售达到100%。对降价销售造成亏损又无弥补来源,致使不能足额归还收购贷款本息的国有粮油收储企业、农发行停止贷款,直到全额弥补降价亏损和收回贷款本息为止。 
  (二)新增直接库存值与收购合理费用之和与新增收购贷款比例要达到100%。对达不到的单位停止贷款,直到追回资金达到比例为止。 
  (三)收储企业销货回笼款与企业归还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本息要达到100%。对挪用销货款和现金坐支的企业停止贷款,直到追回资金达到比例为止。 
  (四)收储企业在农发行开户要达到100%。对多头开户企业,经查实,停发贷款,直到全额追回为止。 
  (五)超储库存利息和费用补贴到位要达100%。其拨补实行按月报帐,按季拨补。对不能按时到位的停止贷款,直到足额到位为止。 
  (六)粮食财务亏损挂帐按规定期限内的规定数额消化要达到100%。对不能按期消化的停止贷款,直到达到比例为止。 
  八、实行政府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责任制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收储企业、财政部门和农发行要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各负其责。全省各粮棉油收储企业负责按规定清理收加除认定的政策件亏损挂帐以外的挤占挪用资金,保证做到不套取收购资金,不转移政策性存款,不坐支现金,不隐瞒收入。不逃废债务,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和挤占挪用,同时要向开户行及时准确提供报表资料和粮棉油购、销、调、存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消化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应由财政部门消化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负责应由财政负担的其他各项补贴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各级农发行要确保本级农发行应负责供应的收购资金按库存按进度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收购资金不用于非收购贷款发放,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良性循环,绝不允许农发行自身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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