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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2003年度城市燃气集中供热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6 生效日期: 2004-02-06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冀建城〔2004〕41号
  
冀建城〔2004〕41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 
  为加强城市燃气、集中供热行业资质管理工作,规范市场行为,强化行业安全管理,促进燃气、集中供热企业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行为,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意见》,现将2003年度城市燃气、集中供热企业资质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城市燃气、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均须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年检。 
  二、年检方法 
  由设区市燃气、集中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城市燃气、集中供热企业进行初检,并将初审结果及有关年检资料统一报省建设厅。 
  三、年检内容 
  主要是检查该单位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罐、站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技术力量是否达到资质标准,经营行为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燃气、集中供热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 
  四、年检材料 
  (一)城市燃气、集中供热企业资质副本(原件); 
  (二)城市燃气、集中供热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3份(附件1);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年检程序 
  1、城市燃气、集中供热企业进行自检自查,填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提交年检资料。 
  2、城市燃气、集中供热企业所在地燃气、集中供热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于2004年2月29日前,将初审结果和年检资料统一上报。 
  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年检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换发资质证书,年检不合格的,注销其企业资质证书,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各市要结合本次资质年检工作,加大对燃气、集中供热市场的管理力度,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本辖区内无证经营现象。对手续合格还没有办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要尽快办理。 
  附件:城市燃气、集中供热企业资质年检申请表(略) 
 
 
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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