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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关于认真做好开发性贷款回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06 生效日期: 1997-11-06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关于认真做好开发性贷款回收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关于认真做好开发性贷款回收工作 
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自1994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农为本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投入力度。截至1997年9月底,已发放各项开发性贷款153900万元,其中:扶贫专项贷款44800万元,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20000万元,林业、治沙专项贷款17100万元,农业基建和技改专项贷款10000万元,人民银行划转专项贷款62000万元,为宁夏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民增收,解决贫困人口温饱,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专项贷款的增加和农业开发不断发展的需要,认真做好开发性专项贷款回收工作,已成为当前及今后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工作的重点。农业开发性贷款,使用期限长,利率优惠,但其政策性和计划性强,必须保证按计划的回收,以保障农业开发有不断的资金支持来源。为了增强各地、各部门使用政策性信贷资金的认识,牢固树立信用观念,防止信贷资金“财政化”倾向,确保政策性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大力配合和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做好开发性贷款回收工作。要把开发性贷款的回收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将收贷、收息任务作为一项指标,列入对有关部门、各乡镇的考核内容。有关部门,各乡镇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责任,确保收贷、收息任务的完成。 
  二、积极推行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回收再贷政策。今后,要将开发性贷款的回收情况作为分配新增贷款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县开发性贷款回收任务完成比例,要和翌年贷款计划指标挂钩。对全额完成贷款回收任务的县,下年度将增加开发性贷款计划指标;对完不成任务的县,按实际完成比例,相应扣减下年度贷款计划指标;对各县收回的开发性贷款包括扶贫贷款,原则上继续留当地使用;对完成开发性贷款回收任务突出的县,将给予追加开发性专项贷款支持。 
  三、重视扶贫贷款的回收。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已占中央三项扶贫资金的一半以上,发挥着信贷扶贫主力军的作用。因此,扶贫贷款收回率的高低,应作为衡量扶贫贷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优劣的重要标志。今年陆续到、逾期的扶贫贷款(包括1996年末应收回的地膜玉米贷款),一定要搞活存量,用足增量,周转使用,以确保稳定解决贫困人口问题的“温饱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做好开发性贷款的政策宣传工作。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必须坚持信贷资金的“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适时放出,按期收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信贷政策宣传和正确的舆论引导,使企业和贷户明白,使用的资金是国家银行贷款,不是财政拨款或救济款,要树立信用观念,发展不忘银行贷款支持,按规定积极主动归还到、逾期贷款。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及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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