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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无记名国库券调运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04 生效日期: 1997-07-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 
  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管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财政系统无记名国库券调运等有关手续和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领券程序 
  (一)北京市财政局债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债务处”),依照国债承(包)销单位提供的X年第X期无记名国库券申购任务表所列的领券意向,编制“X年第X期无记名国库券调运计划表”,并向领券单位发送“X年第X期无记名国库券券面领取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二联为债务处留存联,第三联为领券单位的领券联。 
  (二)各领券单位按规定填制债务处送达的“通知书”后,到指定地点按时办理领券手续,其经办人员须携带以下证明文件: 
  1.“通知书”三联。 
  2.单位证明信。 
  3.经办人员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如领券单位为直接同财政部签订国债承销协议的经营机构,除带齐上述手续外,还须携带财政部的领券通知单。 
  (四)债务处对领券单位出示以上文件进行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办理出库手续,留存“通知书”第一、二联(原件)、单位证明信和身份证复印件备案。如为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国债的经营机构,还须留存财政部的领券通知单。 
  (五)领券单位如不能按安排的时间领券,必须提前与债务处联系,并重新确定领券时间等事宜。 
  二、国库券实物交接手续 
  (一)各单位领取国库券实物时,原则上为一次性提券。在办理国库券实物交接业务时,必须坚持双人临柜复核。严禁一人办理国库券实物交接业务。 
  (二)办理交接手续时,领券单位一人清查无误后,另一人须复核,并双双在领券登记簿上签收。 
  (三)债务处在与各单位办理实物出库手续时,必须坚持“先记帐、后交券”的原则。 
  三、保密原则 
  为保证国库券实物调运及出库的安全,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一)领券单位与债务处在以通讯方式联系办理领券手续时,双方要避免出现“国库券”、“提券”、“面额”、“元”及“出库地点”等明语。 
  (二)提券运送路线和时间应严格保密,除了主管领导及专职经办人员以外,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 
  四、安全防范原则 
  各领券单位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一)领券单位与债务处一律在出库地点办理交接手续。 
  (二)领券单位提取国库券实物时,均须有两个以上经办人员,按照双进双出的原则,一同办理有关手续。 
  (三)国库券实物出库后,必须有两人以上专业武装人员进行押运。押运人员必须结合每次领券情况,备有应付各种突发情况的预案。 
  (四)领券单位的车辆必须为具有防抢、防盗、防丢性能的专用车辆,并须配备可靠的通信设备。 
  (五)国库券实物运线应经常变动,不得重复使用同一运送路线。在执行远途和复杂路况运券任务时,要事先对路况进行勘察,并增派押运人员,双车进行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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