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4]55号
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报告》及相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本次股份转让在国有持股单位之间进行,相应股份的性质仍为国有股,本次股权转让不改变国家对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地位,同意豁免你公司因资产置换而间接控制辽宁节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790.4万股(占总股本的53.54%)所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