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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库区移民扶助金和库区维护基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19 生效日期: 1993-06-19
发布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解决水库移民的统销粮食价差补贴和移民发展生产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尚有水利、地方电力工程淹没搬迁遗留问题的地、市、县收取水利工程水费附加费和地方电力附加费,建立库区移民扶助金和库区维护基金。现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1、库区移民扶助金收取标准:在水库灌溉、旅游、工业、城乡供水水费中附加移民扶助金,在目前我区尚未达到按供水成本计收水费标准之前,暂按农田灌溉每年每亩加收稻谷2公斤,其他用水水费在原计费基础上附加10%作为库区移民扶助金。 
  2、库区维护基金标准:属地方电力的发电站及地方电网,按销售电量(含上大电网的电量)在原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取5厘钱作为库区维护基金。 
  3、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规定标准和本县情况,对水费、电费附加费制定具体收费方案。 
  二、库区移民扶助金、库区维护基金的计收和管理办法 
  由水费和电费征收单位在收取水费和电费时一并收取,收取后按下述规定转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移民安置办公室,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对每年“两金”的收支情况,年终由资金管理部门报同级财政,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 
  三、经费使用范围 
  库区移民扶助金及库区维护基金主要用作扶持移民生产、生活。目前,地方财政解决水库移民粮食价差有困难的,可用一部分作粮食价差补贴。具体计划由县移民安置办公室提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使用。 
  四、水库移民粮食价差补贴的原则和规定 
  水库移民粮食价差补贴,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具体发放中要区别对待。补贴主要对象是耕地少、尚未脱贫的移民,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少的少补助,已经达到当地中等生活水平的不补助。对各种类型水库,具体规定如下: 
  1、水库淹没区和受益区在同一个县的,移民粮食价差补贴可从收取的“两金”经费中开支一部分,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2、水库淹没区跨县,但受益区和淹没区在同一地(市)的水库。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移民安置办协调,按建库时移民比例,核定分配数量,由收费单位按核定数把资金转入有关县移民主管部门。主要受益县移民粮食价差补贴按第1条规定解决。非受益县或受益少淹没损失大的县移民粮食价差补贴,先从上述经费中开支,不足部分由地(市)与有关县财政商定酌情补助。 
  3、水库淹没区跨地(市)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移民安置办公室协调,核定分配数量后,由收费单位按核定数量把资金转入有关县移民主管部门,主要受益县移民粮食价差补贴按第1条规定解决。非受益县或受益少淹没损失大的县移民粮食价差补贴先从上述经费中开支,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酌情补助。 
  4、跨省(区)的水库移民粮食价差补贴问题,由自治区报请水利部,与受益省协商解决。 
  解决移民生活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生产,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库移民生产开发的领导和在资金上、政策上给予有力扶持,使水库移民逐步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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