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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技术进步,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促进技改项目竣工并尽快达标达产,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贴息资金的来源为:
(一)市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部分项目偿还的贴息资金;
(三)贴息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属预算内国营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凡利用发放债券进行技术改造的单位,其项目贴息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贴息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方式分为“先贴”和“后贴”两种。凡属高新技术、重点专业化改造、利用外资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均实行“先贴”,其项目贷款与暂定利息贴息50%同步下达。
第六条 贴息贷款数额确定为:“先贴”的项目以计划贷款额为准;“后贴”的项目以列决贷款额为准。因冲减自筹而增加的贷款和计划外贷款,均不计入贴息贷款额度。
第七条 贴息期限应与项目贷款契约规定的贷款期限一致,超出规定期限的贷款不予贴息。
第八条 贴息的等级为:
(一)贷款全额利息100%贴息;
(二)贷款全额利息80%贴息;
(三)贷款全额利息50%贴息;
(四)贷款全额利息30%贴息。
第九条 凡经有关部门审定为高新技术项目和重点专业化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全额利息100%贴息。
第十条 利用外资项目、高出口创汇项目、保证人民生活必须的日用小商品正常生产的项目和危房改造等项目,给予贷款全额 利息80%贴息。
第十一条 第九、十条以外的其他需重点支持的项目,给予贷款全额利息50%贴息。
第十二条 确因非企业方面原因使项目未能按期达标达产,但经努力在一年宽限期内实现了达标达产的技术含量高、能按期还贷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给予贷款全额利息30%贴息。
第三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计划内容全部实现改造目标,并获得市或主管局(公司)颁发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济技术效益考核合格证明书》的项目,方可申请贷款贴息。
对已“先贴”的项目,亦按本程序执行。贷款贴息实行事后算帐,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均由建设单位填报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申请表》,经项目贷款部门认定,主管局(公司)同意后,报市计经委批准。
第十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为沈阳市技术改造基金的组成部分,按基金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贴息项目纳入市技术改造计划统一下达。贴息资金在有关投资公司设立专户,市有关投资公司依据“贴息通知”将贴息资金拨入建设单位帐户。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和占用。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贷款贴息不计利息,原则上为有偿使用。企业在全部偿还贷款后,在确定的期限内,用企业自有资金偿还贴息。
第十九条 凡已批准进行贷款贴息的项目,视不同情况,按不同比例减免偿还贷款贴息,直至减免全部。
(一)项目提前半年、三个月或按期竣工,可分别减免偿还贷款贴息的50%、30%、10%。
(二)项目提前一年或按期达标达产,可分别减免偿还贷款贴息的100%和50%。
(三)项目总投资按计划投资额(调整概算除外)每节约资金5%,即减免偿还贷款贴息的10%。
(四)企业实际自筹资金每超过批准额的5%,即减免偿还贷款贴息的10%。
第二十条 已进行贷款贴息的项目,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扣回贷款贴息的20%,直至全部:
(一)因企业方面原因,使项目拖期竣工投产的;
(二)未经批准自行突破项目计划总投资5%以上的;
(三)未按批准计划筹足自筹资金的;
(四)未按期归还项目贷款而被罚息的;
(五)逾期一个月以上办理项目贷款贴息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对已“先贴”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予以停止贴息:
(一)未按批准计划筹足自筹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随意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贷款被挪用,贴息被占用的;
(四)因企业方面原因项目中途废止的。
第二十二条 对已“先贴”项目,如未按期达标达产并超过了一年的宽限期,须将不应享受的贴息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扣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纳入计划考核的项目,在考核期内,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沈阳市技术改造项目经济技术效益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跟踪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年计划达标达产的重点项目和一九九一年计划新开工的项目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