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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4 生效日期: 2004-09-14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
发布文号: 银监合[2004]45号

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2003]14号),现对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核程序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省联社,由其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上报国务院的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组建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后实施。
  (二)农村信用社地(市)联合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合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自愿参加,下同)理事(董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向省联社出资入股决议,成立省联社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筹建工作方案,签订发起人协议书。
  (三)省联社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向银监会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局受理并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送银监会审批。
  (四)银监会批准筹建后,省联社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法组织完成股金募集和验资、召开创立大会、选举理事、选举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制定和审议通过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办法等筹建工作。
  (五)省联社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向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局受理并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送银监会核准。

  二、审核重点
  (一)筹建
  1.农村信用社地(市)联合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合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理事(董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决议及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的合法合规性;
  2.筹建方案中关于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落实措施的合法合规性和可行性;
  3.发起人协议书的合法合规性;
  4.省级人民政府对组建省联社的意见。
  (二)开业
  1.章程的合法合规性;
  2.社员社资格的合法合规性;
  3.股本结构的合法合规性;
  4.验资报告的合法性和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
  5.法定验资机构资质的合法性;
  6.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的合法合规性;
  7.基本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8.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9.从业人员条件的合规性;
  10.业务范围的合规性。

  三、有关要求
  (一)省联社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应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和银监局负责人担任。省联社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有关部门、银监局、农村信用江省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省联社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银监局。
  (二)省联社社员代表中省联社职工人数(含办事处)不得超过社员代表总数的10%。省联社理事会人员的构成应符合规定要求。
  (三)省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任职资格条件,在广泛征求农村信用社和银监局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人选方案,与银监会协商一致并经银监会确认后提交创立大会和理事会审议。银监局应事前根据任职资格条件提出省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推荐人选,供省级人民政府参考。
  (四)省联社理事任职资格管理实行备案制。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行核准制。要依据有关管理规定明确的要求,全面、严格地把握省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省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省联社的理事长、主任等主要负责人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和要求之外,还应具备较高的金融业务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熟悉并能忠实执行国家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要从严控制高级管理人员个案审核的数量,个案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须通过银监会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在省联社及派出机构兼职。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的党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干部担任省联社及派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辞去或免去党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的领导职务,否则应限期辞去省联社及派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五)省联社组建工作应严格依法进行,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形成法律文书,不得违规操作或降低标准。
  (六)省联社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和银监局上报的文件材料应符合规定要求,文件材料不齐或质量达不到标准应按要求重新上报或补报。
  (七)省联社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要按正常途径和程序上报筹建和开业材料,不得在银监会核准开业前擅自确定开业时间。
2004年9月14日

附件: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组建申报文件目录
   一、筹建
   (一)省联社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筹建省联社的申请书;
   (二)银监局关于对省联社筹建申请的审核意见(包括对发起人协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和筹建工作方案的具体审核意见);
   (三)发起人协议书(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发起人及入股金额和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附则。发起人要在发起人协议书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要签字);
   (四)筹建工作方案(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股金筹集方案、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具体构成、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内设机构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五)省联社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文件和成员简历;
   (六)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组建省联社的函;
   (七)发起人社员(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同意出资入股的决议;
   (八)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开业
   (一)省联社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联社开业的申请书;
   (二)省联社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省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书;
   (三)银监局关于对省联社开业申请的审核意见(包括对章程、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创立大会和理事会组成及通过的各项决议、主要管理制度、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具体审核意见。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逐人说明审核意见,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和经营管理能力、业绩等方面情况);
   (四)省联社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筹建工作报告
   (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筹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下一步工作计划);
   (五)章程草案;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社员社资格审查证明、验资证明和实收资本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社员社名册及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额占自有资本金比例;
   (七)法定验资机构的资质证明;
   (八)拟任职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申请表中内容要如实填列,省联社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和银监局审核后应加盖公章)、任职资格谈话记录、离任审计报告、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个人承诺书(主要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减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任职资格考试证明(试卷复印件);
   (九)办事处名录、职责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未组建的可不提供);
   (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数量、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
   (十一)职能管理部门设置、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职责方案;
   (十二)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三)消防部门对省联社住所出具的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四)创立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包括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社员大会和理事会议事规则、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选举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聘任主任、副主任、财务负责人及审计(稽核)负责人的决议,各项决议应该注明决议编号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理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得票数,社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应由理事签名);
   (十五)主要管理制度(包括社员大会和理事会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办法、人事劳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和安全保卫管理办法等);
   (十六)省联社履行职责规划和全辖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规划(一般为三年发展规划);
   (十七)银监局关于对省联社筹建工作的验收报告;
   (十八)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九)发起人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执照复印件;
   (二十)过去已成立省信用合作协会的,应提供省信用合作协会解散注销文件;
   (二十一)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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