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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鼓励扩大出口收汇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11-15 生效日期: 1990-11-15
发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发[1990]193号
  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制定的《关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鼓励扩大出口收汇的若干规定》(甘政发〔1988〕70号)实施以来,对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搞活外贸经营,扩大我省外贸出口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鼓励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出口,多创汇,加快我省外贸发展步伐,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建立利益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1)为鼓励各地州市和省级各部门的出口创汇积极性,将一九九○年省上收回的原核定地州市、厅局按2.3%提取的地方留成外汇部分,按每一美元奖励一角人民币的比例由省计委给地州市计委和省级部门给予奖励,在省计委外汇额度使用费中列支。对超计划供货出口的地区和部门,从原定的超计划出口一美元奖励五分人民币中提取一分钱给予奖励,其余的四分钱仍按生产、外贸企业各50%奖励,(2)广泛开展联合出口、代理出口、挂户经营,并选择一批出口商品条件好,具备独立对外经营能力的企业,经过批准,给予外贸经营权;(3)对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归侨、侨眷、台胞、台属等非外贸企业人员推销或促成我省商品出口,出口企业按其实现出口额给予奖励。以实现出口额5万美元为计奖起点,奖励人民币300元;超过5万美元者,每增加实现出口额5万美元,奖励200元,以此类推。 
  二、加强出口商品价格管理,严格控制收购价格。凡是列入省计划的出口商品,国家和省上规定有统一价格和最高限价的,严格按规定价格和最高限价执行;国家和省上没有规定价格的,由省物委、省经贸委同有关部门协商,按照兼顾外贸、生产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制定限价,下达执行。一般出口商品以内销同类商品规定价格为基础,实行同质同价,优质优价,按质论价。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允许抬价抢购和随意提价。对一些价格放开的出口大宗商品,为防止价格大起大落,外贸同生产企业要根据年度供货计划签定合同,制订稳定供货价,共同承担市场风险。对由于出口成本高而出不了口的生产企业积压的商品,企业可专项报省计委和省财政厅审查核定,可适当降低价格提供出口,降价损失按甘政办发〔1990〕57号文件(李萍副省长在经济工作座谈会上讲的搞活经济的24条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留成外汇实行有偿使用、谁用汇谁补亏的原则。承包基数内上交省上的50%外汇,一美元额度按实际调出价的一半补贴交省经贸委。三个试点行业上交省上的外汇按地方外汇调出价标准给予补贴,交有关外贸公司用于补贴出口亏损和消化挂帐。超基数外汇分成省上需集中的50%留成外汇,按季结算入帐。同时,由省计委按略低于外汇市场调剂价,给省经贸委拨交价差。 
  四、认真贯彻国办发〔1990〕52号文件精神,合理核定外贸贷款规模,落实兑现优惠利率。外贸收购出口商品贷款规模,按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及换汇成本5.7元核定。中国银行要保证外贸出口商品收购资金,并认真落实优惠利率。认真落实国办发〔1990〕52号文件“对外贸企业出口超亏挂帐,一律按国家给予外贸出口的优惠利率执行,不加息,不罚息,不停贷的规定。 
  五、增强外贸企业的补亏能力,逐步消化挂帐。(1)省计委每年在编制全省进口计划时和省经贸委进行衔接安排一部分进口计划指标和配额,由省经贸委与有关厅局衔接,使用地方周转外汇进口;使用的外汇由外贸企业用超计划留成外汇归还。(2)一九九一年——一九九二年由省计委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进口用汇控制指标,由外贸企业用自有外汇进口省内短缺的原材料、设备、零配件等,其价格按当时国家规定办,增加补亏能力。(3)外汇调剂接受国家价格指导。允许外贸企业自有贸成外汇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自找对象,按协商价格进行调剂。省内调剂不出的,报省政府审批向外省调剂。 
  六、落实机电产品出口“两个视同”政策,鼓励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目前省机械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机电产品出口,因内外销售价差造成的减利部分,经总公司核实后,视同实现利润,相应提取“两金”;因产品出口而出现的差额效益,在考核企业上等升级指标时,可视同利润计算资金利税率。电子公司也应按照此办法制定具体方案执行。 
  七、中央拨省上承包出口的补贴,省财政厅应如数按期拨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统筹划拨。 
  八、按甘政发〔1988〕70号文件规定省财政借给外贸扶持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周转资金500万元,以及甘政纪〔1990〕10号文件借给易货贸易周转资金500万元,滚动使用,三年后归还再借,视财政情况逐步落实执行。 
  九、为了调动工贸公司的出口积极性,鼓励超基数出口,在完成其总公司下达的收汇、上缴外汇任务后,超基数收汇,由省上按超基数外汇留成计算分配留成,其出口货源纳入出口供货计划,统筹安排。 
  十、鼓励发展出口创汇大户,设立出口创汇特别奖。各类外贸出口企业以一九八九年出口实绩为基数,不足1000万美元达到1000万美元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以后以1000万美元为一个等级,每上10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出口供货以省级企业、地州市为单位,以一九八九年供货实绩为基数,每新增供货10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给人民币2万元。奖金由省上解决。 
  十一、在放开搞活、调动各个方面积极性的同时,为防止对内抬价抢购,对外低价倾销,形成“大战”,给国家和省上造成重大损失,对我省大宗优势产品,如中药材、元明粉、锌精粉、硅铁,必须严格加强管理,由省计委、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逐个制定生产经营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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