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132号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开业的报告》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业,核准公司章程。公司的注册地为上海市。
二、同意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9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0%;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1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1%。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四、公司应当恪尽职守、严格自律,规范运作,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