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国合字[2004]28号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TCL集团关于移动电话业务整合并在境外上市的申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下属公司TCL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设立的香港上市公司,以下简称TCL国际)进行分立,分立后的新公司TCL通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设立,以下简称TCL通讯)可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TCL国际和TCL通讯在境外分立上市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TCL通讯上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三、你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境外上市有关的重要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