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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18 生效日期: 1998-01-18
发布部门: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烟草行业标准化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发展,加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速度,提高产品质量及适应消费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有关规定特成立“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制定本章程。

  二、本会是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国家烟草专卖局领导的从事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工作的组织,负责烟草行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三、根据烟草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烟草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四、按照我国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负责制订本行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行业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五、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六、组织本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草案的审定工作,并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对标准涉及的技术问题负责。

  七、负责本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收集对已颁布标准的意见,评定本行业标准成果奖励项目,或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本行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八、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烟草技术委员会(ISO/TC126)相应的技术工作。负责ISO/TC126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其中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国际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的建议等。

  九、承担本行业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的水平评价。

  十、本会可接受本行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标准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十一、承担上级委托办理的与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十二、本会设委员二十人,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秘书长一人。

  十三、委员由本行业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

  十四、委员人选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推荐,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每届三年,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委员应参加本会的全部工作,在会内有表决权。对不履行职责,两次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可解除聘任。

  十五、本会设通讯成员,名额不限,凡与本专业生产使用、科研等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由本会审查批准,通讯成员有权取得本会有关技术资料。

  十六、本会主任委员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代表担任。本会设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国烟草标准化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本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

  十七、本会设二个分技术委员会,即工业、农业分技术委员会,各分技术委员会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人员组成、秘书处设置、工作程序等由本会确定,委员聘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本会颁发。本会对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

  十八、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项标准制订工作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十九、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派联络员负责与本会联系。

 

第四章 秘书处工作
  二十、秘书处是本会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专职人员二至三人,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专职人员一至二人。

  二十一、负责起草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标准项目计划的建议。

  二十二、负责国内外标准情报的收集、翻译、整理、发行及标准资料的统计工作,通报本会工作情况。

  二十三、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监督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二十四、负责本会通讯成员的审查工作和本会活动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十五、承担主管部门及本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二十六、本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编制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十七、本会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各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单位和工作组进行标准的制、修工作。

  二十八、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本会有关委员(必要时可分送有代表性的单位及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意见反馈后进行综合分析,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草案送审搞报秘书处。

  二十九、秘书处将标准化草案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草案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标准草案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表决时必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同意计票)。对有分岐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

  三十、本会通过的标准草案送审稿,由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草案报批稿及其附件,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草案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三十一、标准草案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送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送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行业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发布。

 

第六章 经  费
  三十二、本会的经费主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按工作计划每年年度划拨专款。

  三十三、本会的经费按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以下几方面;
  1.本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2.资料费;
  3.制、修订标准的补助费;
  4.标准编审费;
  制、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供补助费,标准项目试验经费,由承办单位和参加单位负担。

  三十四、本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本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本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技术监督和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七章 附  件
  三十五、本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讨论计划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本会应每年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三十六、本会代号为TC144,分技术委员会代号为TC144/SC1、TC144/SC2。

  三十七、各分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细则。

  三十八、本章程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十九、本章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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