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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1-15 生效日期: 1990-01-15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 二十六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卫生检疫所(站)实施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检验以及提供检疫设施和检疫技术服务等,均应收取检疫费。


    第二条    卫生检疫收费标准是以检疫实际消耗和监督管理需要为基础,并考虑技术难易程度等因素制定。


    第三条    卫生检疫所(站)对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除收卫生处理费外,有检验项目的,按该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另收费。


    第四条    收费标准中第一项入境、出境卫生检疫签证费,第二项传染病监测费,第三项卫生监督、卫生处理(不包括船舶卫生检查及发证)费,对被检的境内单位(含“三资企业”)、境内交通工具、境内人员减半计收。
  对境内外船舶、飞机进行局部消毒、除虫、除鼠的,按本收费标准减半计收。


    第五条    对被检的境外单位、境外交通工具、境外人员的各项检疫费应收取外汇,收费按当天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结算,统一纳入外汇帐户。


    第六条    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在蒸熏、处理时,由检疫人员放虫样、鼠样,作技术指导和效果鉴定的,加收本次蒸熏费的6%的监测费。


    第七条    卫生检疫人员离开口岸卫生检疫所(站)的所在地,到外地进行检疫、监测、监督、卫生处理,外出预防接种、体检、检验,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被检单位或个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提供交通工具的,按当地标准支付交通费,并按规定支付劳务费。


    第八条    接受检疫检验的物品,卫生检疫所(站)不能自检的项目,由卫生检疫所(站)委托其他单位检验,其委托检验的费用由卫生检疫所(站)支付,卫生检疫所(站)再按规定的标准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当委托检验费用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时,经卫生检疫所(站)核定后,按可实际费用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


    第九条    报检单位或个人因故撤销检疫、卫生处理,需以书面提交撤检申请。撤检时,未作技术准备的收取20至50元撤检手续费;已做技术准备的按应收费的50%计收(如果低于未作技术准备收费标准的,应按高于50%计收);开始实施检疫、卫生处理的,按应收费标准的100%计收。


    第十条    新增加的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检验等零星项目的收费由卫生检疫总所参照同类项目的收费标准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重要收费项目须报国家物价局批准。


    第十一条    某些特殊的检疫、监测、监督、卫生处理、检验项目,如国外援助物品,个人携带物品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收费。


    第十二条    检疫检验结束签发证书后,因对外索赔,需卫生检疫所对外谈判或复检,以及超过检疫有效期需要复检,由报检单位或个人承担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欠交、拖交卫生检疫费。自开据收费通知或开出发票第10日起,未交卫生检疫费的按日征收5%滞纳金。


    第十四条    卫生检疫收入是卫生检疫单位的业务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抵顶国家预算拨款。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少报或多报,更不准隐瞒、截留或坐支。要严格按照《国境卫生检疫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境卫生检疫单位执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补充暂行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检疫所(站)收取国境卫生检疫费,均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检疫单位在对外检疫业务中按国家的规定收取的外汇应列入预算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编报外汇报表,并按规定留成和使用。


    第十七条    卫生检疫单位、卫生检疫总所和有关部门对卫生检疫费的收入和使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不对外公布,国外报检人需了解收费标准,可提供对外收费标准,不提供对内标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各种收费办法和标准同时废止。
  
附: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
单位:元
计算 收费
项 目 备 注
单位 标准
境、出境卫生检疫签证费

0001总吨以上 艘次 400 1.客轮增加50%
期日
000总吨以下 艘次 50 午5点之后至第
机 2天早8点之前,
飞重量100吨以上 航班次 60 按标准200%
飞重量100吨以下 航班次 40 收费
车 车厢 4
车及其他车辆 辆次 1
装箱 箱次 4
包 个 1
染病监测费
防接种证书 本 4
发预防接种证书 次 12
种霍乱疫苗 次 4
种黄热疫苗 次 30
他接种 按当地标准
发健康证书 份 12
发健康证书 份 12 缺项目按标准另收
证外国人健康证书 份 20 同上
具诊断书、病情摘要 份 10 译外文加倍
体检 按当地标准
医疗及药品 同上
生监督、卫生处理费
发船舶卫生证书 份 100
舶卫生检查 需做卫生处理的
免收检查费
0001总吨以上 艘次 350
000总吨以下 艘次 120
舶鼠患检查发证 份 100
舶鼠患检查
0001总吨以上 艘次 700
000总吨以下 艘次 200
舶延期免予除鼠证书 份 按第4项减半
发消毒、除鼠、除虫证书 份 40及用
0001总吨以上 艘次 900 品按市场价格两
000总吨以下 艘次 250
舶蒸熏除鼠、除虫 总吨 1 超过1万吨,超过部分按80%收
计算 收费
项 目 备 注
单位 标准
舶除虫 包括除蟑螂、
蚊、蝇等
001总吨以上 艘次 900 客轮加收60%
00总吨以下 艘次 250
船舶消毒 总吨 0.05客轮加收60%
飞机消毒、除鼠、除虫 蒸熏加倍
飞重量201吨以上 架次 800
0吨以下 架次 450
列车消毒、除鼠、除虫 每车箱 100
汽车消毒、除鼠、除虫
车 辆次 80
车 辆次 40
集装箱卫生处理 其他规格参照本
项标准
箱(40英尺) 每箱 80 蒸熏加倍
箱(20英尺) 每箱 40
货物消毒、除鼠、除虫 吨 10
饮水消毒 百吨 100 16、18项,
不足百
吨按百吨计
废水消毒 净吨 100 药品费另收
压舱水消毒 百吨 100
垃圾消毒 立方米 100
厕所消毒 每蹲位、次40
粪便消毒 吨 40
尸体、棺柩、骸骨、骨 具 100
灰检查签发许可证
尸体、棺柩、骸骨消毒 具 200
旧物品卫生处理费 未列项目按货物
旧物品批件 份 20 总值2%收
地毯 平方米 2
电扇、电视等
自行车、轮椅、推车 辆 3
旧汽车(大车) 辆 40
旧汽车(小车) 辆 20
旧轮胎 条 2
废旧橡胶 吨 30
废旧塑料 吨 30
旧碎布 吨 30
动物皮(干) 吨 30
计算 收费
项 目 备 注
单位 标准
动物皮(湿) 吨 15
动物毛、人发 立方米 30
动物骨 吨 10
废旧木材 立方米 5
签发废旧物品卫生许 份 10
可证
验室检验费 按当地标准
口食品检验费 大批量按国家物
价局87价涉字
592号文件执行,
小批量执行当地
标准
他费
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份 50
度换发食品卫生许 份 20

共场所监督、监测 按当地标准
生物等特殊物品审 份 50
出检疫、监测、监 每人次 30
、卫生处理、预防
种、体验、检验
出使用交通工具 按当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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