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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广东民安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9 生效日期: 2004-07-29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机构字[2004]78号

广东民安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民安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资扩股至7.1亿元并更名为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民证[2003]88号)和《广东民安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核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请示》(民证[2004]2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增资扩股的方案。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由30000万元人民币增至71000万元人民币,所有股东均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二、核准以下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
  1、深圳市清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00万元
  2、南海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9000万元
  3、武汉天意(集团)有限公司      4400万元

  三、同意你公司增资扩股后更名为“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相应变更为“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XX市XX路证券营业部”。

  四、暂不确定你公司所属类型,给予十二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业务范围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执行。过渡期满后,再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你公司所属类型。此外,你公司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月内不得开展除证券经纪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业务。

  五、我会广东证监局将对《关于广东民安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经营问题的自查报告》(民证[2004]46号)的真实性进行专项检查。如该报告存在故意隐瞒、漏报或虚假、误导性陈述,我会将对你公司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公司定代表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同时,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关于广东民安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经营问题的自查报告》(民证[2004]46号)制定的各项整改计划,按月向广东证监局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并向我会机构部上报年度整改工作报告。

  六、你公司应在广东证监局指导下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方案,并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将有关方案上报我会机构部和广东证监局,并经我会批准后实施。

  七、你公司应按照我会《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146号)的有关规定,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工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应自工商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八、你公司应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我会审核。

  九、你公司在增资扩股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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