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海关发布关于《国营贸易代理来料加工进口柴油的通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5 生效日期: 2003-03-05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沪关公告[2003]5号
  为执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我国自2002年起恢复柴油进口,并在国营贸易项下安排加工贸易企业一定数量的进口配额,原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的以产顶进管理规定自动作废。现对国营贸易代理来料加工进口柴油的通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外经贸部2001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国营贸易项下柴油一律由指定的公司进口,来料加工企业进口加工生产用油也必须委托指定公司进口。加工企业凭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签发管理部门签发的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 备注栏内注明“加工专用油”的许可证办理海关手续。 
  二、来料加工企业进口的上述柴油纳入可对外售(付)外汇贸易方式管理,企业凭报关单向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办理售(付)外汇及核销手续。 
  三、上述柴油进口报关单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沿用“0243”,监管方式简称及全称均为“加工专用油”,报关单“经营单位”及“收货单位”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填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由XX代理进口”。海关在办结手续后可为企业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二○○三年三月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