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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3 生效日期: 2005-10-13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8月2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我署为此发布
了海关总署2003年第51号公告。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
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4日起,将由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hodia Organique
SAS)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从20%调整为50%;将由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Borregaard Italia
SPA)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从27%调整为41%。欧盟内其他公司适用79%的反倾销税税率不变。

  二、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1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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