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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6-14 生效日期: 1994-06-14
发布部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文号: [1994]国农综字第2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林业、水利部:
  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项标准,适用于1994年起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93年底前批准立项尚在执行中的项目仍按原来的制度执行。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标准是实现政府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一项制度。本标准参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行建设规程制定。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
  一、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建设标准
  (一)综合标准
  1.项目区内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基本排除,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健全,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中产田、低产田和新开垦荒地的单位面积产量在二、三年内分别达到当地的高产或中产水平。
  2.项目区内水面得到有效利用。
  3.平原地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实现园林化;丘陵区山区的坡耕地实现梯田化。工程建设不留“尾巴”。项目区及主要工程建筑物设立永久性标志。
  4.管护制度和管护组织健全,各项工程设施保持完好,能长期发挥效益。
  (二)灌溉工程标准
  1.灌溉保证率一般不低于75%,双季稻产区及粮食高产区不低于85%,缺水地区不低于60%。
  2.新建、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的小型水库及塘坝等工程符合水利部门规定的设计标准。井灌工程做到地下水资源可靠,利用合理。提灌站的机泵设备及输变电工程相互配套,综合装置效率达到有关部门颁布标准。改造电灌站综合装置效率达到65%。
  3.引水渠首工程、渠道及附属建筑物形成整体,相互配套,达到设计标准。支、斗、农渠配套畅通,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运行正常。干旱半干旱、缺水、渗漏严重的地区的斗、农渠衬砌硬化或采用管道输水。
  4.推行先进节水措施,防止大水漫灌和土壤盐碱化。(三)排涝工程标准
  1.涝区排涝标准不低于5一10年一遇,主要建筑物设计不低于10年一遇。
  2.排水沟配套畅通,排水有出路,断面及坡度设计合理,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
  (四)土壤改良标准
  1.项目建设期内深翻(松)1—2次。
  2.每年每亩施农家肥 2吨以上,秸秆还田率不低于30%。南方稻田区大力种植绿肥,北方粮田种植肥田作物或绿肥。玉米主产区要积极推广秸秆过腹还田。通过土壤改良措施,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0.2个百分点以上。
  (五)渍害田、盐碱地、脊薄地改良标准
  1.渍害田改造,要求具备配套的排渍沟系统,主支沟用石砌明沟或砼暗管。治理后的溃害田,在正常降雨条件下,地表不积水;三日暴雨后,丘陵地区不淹田,平原及沿湖江河吁田三日内排除积水;非水稻农田控制常年地下水位在60厘米以下,砂姜黑土地下水位降到1米以下。
  2.盐碱地改造,建立完善的排灌系统,做到排灌分开,地下水位降到农作物生长的临界深度(2米)以下,土壤盐分基本排除,在返盐盛期,0-20厘米表土层含盐量降至0.2—0.3克/升。
  3.脊薄地改造,客土加厚土层,使耕作层达到30厘米以上。河滩地引洪淤地。砂浆黑土或土壤中卵石多的要清除砂浆卵石,并掺粘土。
  (六)田间工程标准
  1.末级固定沟渠范围内的田间灌渠、排水沟及附属建筑物配套。河、库灌区田间灌渠、排水沟及引水、出水口等建筑物配套。井灌区机电井布局合理、机泵、井台、出水池、渠道、10KV以下输电线路及节水设施配套。
  2.中低产田、新开垦荒地,做到地面平整,符合灌溉需要;旱地也要尽量平整;10°以上坡耕地修筑成梯田,地面平整,土壤活土层厚度不少于30厘米,田面宽度不少于5米,田埂稳定牢固,有排水沟、泄洪沟,达到防洪标准,防止水土流失。
  3.田间道路(机耕道、便道)的密度和宽度合理;平原地区道路通直,丘陵地区也要尽量通(机耕道路面平整,有条件的地方铺沙(石)或炉渣,农业机械能进入田间作业,运输方便。
  (七)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标准
  1.良种繁育。本地区能自繁良种的,建立与所需良种相适应面积的繁育基地,保证良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
  2.农业机械化。机械作业水平在原基础上有较大提高,平原地区主要作业基本实现机械化。
  3.技术推广。积极推广作物栽培、节水灌溉、造林、养殖、病虫防治、施肥、除草等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科学技术在增产中的作用。
  4.技术培训。在项目建设期内,对基层干部、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进行先进适用技术培训3—4次,每个行政村有3一5名技术骨干,每10户有 1户科技示范户,每户有1人掌握先进适用技术。对从事林果业、 养殖业等生产的农民培训3—4次,全面掌握先进适用技术。
  (八)农田防护林工程标准
  1.当年造林成活率和三年后的保存率达到85%以上,林相整齐,结构合理。项目区林木覆盖率达到林业部门规定标准。
  2.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网网格面积200一300亩,最大不超过 400亩;人少地多,以机械化作业为主的地区,林网网格面积不得超过1000亩;严重风蚀地带,还要适当减小林网网格面积。
  3.在不与农作物争地的前提下, 利用田间零星小片(100亩以下)空闲地、沙荒地、盐碱地营造经济林或其他林种。
  4.项目区内主要沟渠和道路两侧能植树的都要植树。

  二、成片造林建设标准
  1.造林面积在30亩以上。当年造林成活率和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5%以上和70%以上,林地内不存在0.5亩以上宜林的无林地块。2.建设与造林面积相适应的种苗基地,因地制宜采用容器、地膜等先进适用育苗技术。
  3.封山育林地,每个封育区面积不小于 500亩,南方地区3-5年、北方地区5-7年后林草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不存在 1亩以上无林草地块。

  三、草场建设标准
  (一)天然草场改良标准
  1.综合标准:草地连片,相对平整,成片面积在 1万亩以上;草类盖度在90%以上,亩产鲜草量在500公斤以上。
  2.改良措施:采用工程和生物措施围栏;对盖度不足或已退化的地块补种优良牧草,改良后不存在 1亩以上无草地块;明显减轻毒草、害草。
  (二)人工草场标准
  1.综合标准:连片面积在3000亩以上;草类盖度在95%以上,亩产鲜草量在1500公斤以上。
  2.措施:对已退化的草场进行耕翻,播种优良牧草,有水源的地方适当发展灌溉,基本消灭病虫鼠害。
  (三)草籽基地标准
  1.综合标准:面积在30亩以上,单位面积草籽产量达到每亩15公斤以上。
  2.措施:选择自然条件及牧草生长好的人工草场作草籽基地,加强管理,消灭病虫鼠害。

  四、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系列开发建设标准
  (一)综合标准
  1.做到一头连接市场,一头连接农户,带动的农户占到当地农户总数的50%以上。
  2.加工产品以当地农产品作原料的占到60%以上。
  3.要从当地农村吸收一定的剩余劳动力。
  4.产品加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项目建设标准
  1.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产加销紧密衔接。
  2.生产工艺、设备和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
  3.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和支付能力。
  4.企业内部有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
  5.生产无污染、无公害。
  (三)效益标准
  1.资金利税率、流动资金周转率、产值利润率、销售利润率高于当地同行业水平。
  2.能源,材料消耗低于当地同行业水平。
  3.产品成本低于当地同行业水平。
  4.连接的农户人均收入每年都有较大幅度增长。

  五、附则
  1.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2.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199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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