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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建设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5 生效日期: 2003-06-05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法[2003]28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现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建设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各地在实施中有何好的经验及做法,望及时向省建设厅报告。 
 
 
二○○三年六月五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建设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全省建设行业民营经济的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建设行业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 
  (一)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省委、省政府强调"努力使民营经济成为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加快富民强省的进程"。全省建设行业要深刻认识和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和"重要支撑",理直气壮地加快发展民营经济。 
  (二)近年来,虽然我省建设行业的民营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但国有经济所占比重依然过大,所有制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仍然存在,必须加快建设行业民营经济的发展,促进建设行业所有制结构调整。 
  (三)加快全省城镇化建设步伐,离不开民营经济介入,全省建设行业要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 
  (四)实现建筑业、房地产业及其他建设行业的跨越式发展离不开民营经济的参与,要大力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参与国有建设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快发展民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五)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既是近期全省建设工作的重点之一,也是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必须在全省建设系统形成"思想上放心放胆、工作中放手放开、政策上放宽放活"的良好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建设企业的发展。 
  二、放开市场,深化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民营建设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六)认真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建设行政审批事项流程示意图(试行)〉的通知》,简化和规范工程项目审批行为。同时,加快规范建设系统其他行政审批、确认事项,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 
  (七)进一步放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投资、经营和作业市场。鼓励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行业项目的融资,参与国有市政公用企业改制时参股控股;鼓励民营企业组建市政公用经营公司,参加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允许民营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承接市政公用作业任务。坚决打破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垄断,为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八)支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租赁、收购、参股、兼并、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对国有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房地产企业、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及各类国有中介机构的公司制改造,促进各类建设企业快速发展。 
  (九)优先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股份制民营建筑企业。对申请新开办民营建筑业企业的,放宽审批条件。其中,对申请新开办劳务企业,净资产不足的,可以下浮20%,对其持证上岗技术工人指标达不到标准的,先予办理,再在2年预备期内完善;对于申请新开办民营综合类和专业承包类建筑业企业,净资产不足的,可以下浮20%,对其项目经理、年结算收入、业绩达不到标准的,先予办理,再在2年预备期内完善。 
  (十)鼓励国有资产从中小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退出,支持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成为民营科技型企业。积极支持我省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合伙设立合伙制的建筑工程专业化设计事务所。对新设立或改制成民营勘察设计企业的,在资质审批时条件适当放宽,允许在一年内达到资质标准。 
  (十一)积极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脱钩改制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改制原因造成注册资本、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足、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先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一年内达到有关资质标准后,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十二)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河北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前提下,以公司制、业主制或合伙制等形式开办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 
  (十三)继续清理建设系统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和变相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依法重新核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明白册,向全社会公布,印发所有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和缴费登记制度。 
  三、搞好服务,引导民营建设企业上台阶 
  (十四)搞好小城镇和工业园区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各级建设规划部门要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早搞好规划,多方筹集资金,搞好基础设施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好的硬环境。 
  (十五)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定期召开民营建设企业参加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闻发布会和推介会,公开信息,加强协调,鼓励民营建设企业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十六)积极引导民营建设企业落实"科教兴冀"战略,鼓励开发建设类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和工艺。 
  (十七)引导民营建设企业大力开拓市场,参与京津建设和西部大开发。建设系统各类项目库要包括民营经济,面向民营经济。 
  (十八)鼓励民营建设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互相联合、参股、兼并等途径,形成民营建设企业群,把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创立名牌企业。同时,积极引导大量的中小型民营建设企业向专、精、优、特的方面发展,为大企业搞好配套。 
  (十九)为民营建设企业提供人才服务。允许和鼓励建设部门的党政干部辞职创办企业和到民营企业工作;切实抓好民营建设企业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工作,对民营建设企业中各类专业人员,应与国有企业人员一样参加职称评定,颁发同样的证书,有突出贡献的,建设部门将积极为其申报各类荣誉称号。 
  (二十)建设行业各类协会、学会要广泛吸收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入会,充分发挥协会的服务和教育职能,为民营建设企业搞好各类服务和自律教育。 
  四、进一步加强对民营建设企业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将民营建设企业的发展列入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战略,作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来抓。要明确领导负责民营建设企业发展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发展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民营建设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充分调动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支持民营建设企业发展,开创全省建设事业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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