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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30 生效日期: 2003-05-30
发布部门: 云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云建办[2003]351号
各地、州、市建设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全省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拟定的《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报经省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建设厅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迎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挑战,省委、省政府确定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带动云南社会经济全面发展,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制定全方位、超常规的政策措施,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推动云南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方针。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省建设系统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一)提高对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党的十六大提出,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具活力的经济成分。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非公有制经济已逐步成为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大多数地区和企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因此,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我省调整所有制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开放水平、增加就业岗位、增强云南经济发展后劲,促进云南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改变我省城镇建设落后状况,完善城镇功能,加快云南城镇化进程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完善政策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这些部门的领导,要认真学习《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文件精神,带头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按照“认识上放胆、政策上放宽、范围上放开、规模上不限、机制上放活、政治上放心”的原则,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按照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平等竞争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改革,制定全方位、超常规的政策措施,完善工作制度,为非公有制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实现突破性发展。 
  二、放开市场准入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咨询经纪、房屋拆迁、物业管理、电梯安装维修、太阳能安装维修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时,无须进行前置审批。 
  (四)放开城镇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准入,具有较强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及团体,可通过收购、兼并、入股、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城镇市政公用行业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参与城镇供水净水厂及管网、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垃圾清运及处理、公共交通、供气等市政公用行业设施的建设、经营,以及城镇道路的道路养护、清扫保洁、绿化管养等。 
  (五)原资质等级为二、三级的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单位由公有制改制为非公有制,改制后注册资本金达到原资质等级要求70%以上的,一年内资质审批部门审批其资质时,可视注册资本金达到原资质等级要求。一年期限届满后,按原规定重新核定其资质。 
  (六)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企业(单位)由公有制改制为非公有制,改制前企业(单位)的业绩可计为改制后的企业业绩。 
  (七)物业管理企业申报二级资质,注册资本金达到规定限额50%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企业申报二、三级和临时资质,注册资本金达到规定限额70%以上,一年内资质审批部门审批其资质时,可视注册资本金达到规定限额。一年期限届满后,按原规定重新核定其资质。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非公有制企业。 
  (九)非公有制企业可投资参与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品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海洋、水利依林等行业勘察设计单位技术入股、承包经营或合作建立公司。其资质审批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权限范围内,注册资本金严格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有关规定。 
  (十)国有勘察设计企业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拟定的云南省省属事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1]43号)精神,改制为合伙人制和股份制的勘察设计企业。 
  (十一)非公有制建筑业企业注册资金不足的,可设两年过渡期。其中实际注册资金达到标准的50%以上,按实际注资额的5倍限制合同额;实际注册资金在50%以下,按实际注资额的3倍限制合同额,两年过渡期后必须达到注册资本金标准。 
  (十二)取得相应资质的内资非公有制企业,可参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规划设计。 
  (十三)非公有制企业可投资成立合伙制、股份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三、放宽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十四)对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船基建项目,不涉及公共利益及安全的,一律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十五)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不进行设计招投标,业主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上的,业主可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投标,在招投标前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属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投标的,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行政干预或指定。 
  (十六)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一次提出完整的指导意见,手续完备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政策性审查,20个工作日完成技术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性审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 
  (十七)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图审查中若需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可直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批工作。 
  (十八)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报建阶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一次提出完整的指导意见。资料、手续完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等有关手续。 
  (十九)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可按《招标法》的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域限制,但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省外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滇承包单项工程备案》。 
  (二十)由非公有制施工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自有资金达到50%以上,可不进行施工招标,由该企业在资质标准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施工。 
  四、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收费,凡省以下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国家和省保留的建设行业收费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收费科目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实行政策公告制度,公告后方能执行。 
  (二十二)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后,应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规划设计单位。 
  (二十三)在小城镇投资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建设阶段规划定点、放线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收取定点、放线费。 
  (二十四)非公有制企业在城镇(包括小城镇)依法开展的建设项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各项手续齐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业主的要求,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 
  (二十五)非公有制企业在集体土地上建成的自有自用房屋,经业主申请,可按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屋权证,收取房屋权证工本费。 
  (二十六)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使用自来水、燃气、污水处理服务,相关企业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l个月内开工;条件具备的应立即开工建设。 
  (二十七)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的城镇市政公用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并优先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 
  (二十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不得以开展评比、评优、达标、考核、交纳会费等为由,向非公有制企业变相收费。 
  五、简化资质审批手续 
  (二十九)自2003年7月1日起,取消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及监理资质的总量控制,凡达到标准的资质申请,均按规定予以审批。 
  (三十)下列建筑业资质除年检期外,每年1月、8月、10月接受企业资质申请,2月、9月、11月集中审批,审批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无异议的,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资质证书。 
  1、房建等十二类总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 
  2、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民航等方面专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3、地基与基础、建筑幕墙、钢结构、高耸构筑物、起重设备安装、消防、桥梁与隧道、爆破与拆除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 
  (三十一)除上一条所列资质之外,不涉及公共安全或开办条件较低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劳务企业资质,每年除3-6月年检期外随时审批。 
  (三十二)对非公有制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市场违规行为的,按资质管理规定吊销其资质证书;两年内不能达到经营额30%以上标准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 
  (三十三)非公有制企业在申办下列资质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一次性答复;资料、手续齐备的25个工作日内核发资质证书,其中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后5个工作日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资质证书。 
  1、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资质; 
  2、勘察设计资质; 
  3、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4、城市园林绿化、燃气、供水、照明等资质。 
  六、提供优质服务 
  (三十四)非公有制企业研发的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有标准并检验合格的,列入推广项目,积极推广使用。 
  (三十五)凡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用于我省抗震防灾技术应用的科研及工程项目,一律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并在配套服务上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 
  (三十六)对非公有制新型建筑建材企业的产品、成果,企业若有要求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其产品技术鉴定。 
  (三十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建设技术创新,凡取得成果的项目,达到一定水准的,在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评奖活动中积极推荐。 
  (三十八)建设系统院校、培训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培训管理人才。鼓励建设类人才进入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可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建设行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或取得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七、规范行政行为 
  (三十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建设行业内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与建设行业有关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为非公有制企业排忧解难。 
  (四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行政,对属于建设行业的所有审批事项,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审批条件、收费依据、办事程序及申报内容,并实行限时承诺制,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审批。 
  (四十一)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进行管理,对非公有制企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 
  (四十二)派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工作作风、勤政廉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改正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的建议;对违纪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十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非公有制企业投诉中心,负责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诉、咨询,协调处理和调解有关投诉、咨询的事项,并负责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人。省建设厅投诉中心设在驻厅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417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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