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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外贸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8 生效日期: 2000-04-08
发布部门: 珠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珠外经字[2000]050号
各外贸企业: 
  根据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948号文和市政府珠府[2000]7号文的有关指示和要求,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外贸企业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依法经营的外贸队伍。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因违规或达不到进出口业绩要求而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企业,自2000年5月1日起,停止经营进出口业务。对有《资格证书》,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或因违规、进出口业绩达不到要求而未通过《资格证书》年审的企业,一律注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资格,自2000年5月1日起,停止经营进出口业务。 
  二、为积极配合海关等执法部门打击走私,骗汇、逃套汇、骗税等各种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外经贸秩序,对违规的各类外贸企业,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进出口经营权的行政处罚,或移交执法机关处理。对有特殊原因而申请撤销、转移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将一律先征询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国税等部门意见,经核查无违规记录后方予受理。 
  三、凡未获得《资格证书》,或未通过《资格证书》年审的企业,在2000年如有进出口业务,可委托有《资格证书》的我市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但须先签订代理进出口业务协议,并送一份我委贸管科登记备案。2001年年审时,凭报关单、结汇核销单等有关资料(复印件),其业绩方予确认。并视总量控制情况,以出口实绩排列,分期、分批解决《资格证书》;或予以年审。 
  四、对1999年出口创汇未达到100万美元的非生产性企业,在年审结束前(4月30日),如有出口业绩(含委托代理出口),允许与1999年的出口创汇数额累计相加,达到出口100万美元以上,视总量控制情况,以出口实绩排列,分期、分批解决《资格证书》。 
  五、为加强我市外汇管理,各类外贸企业必须坚持进口与出口挂钩、用汇与创汇挂钩的原则,积极扩大出口创汇,严格控制不合理购汇。 
  六、规范出口退税管理,自2000年6月1日起,各类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携带办税员上岗证。 
  以上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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