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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关于鼓励岛内工业外移、盘活存量土地、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3 生效日期: 1999-06-23
发布部门: 福建省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第九次全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精神,合理调整产业布局,盘活存量土地,扩大招商引资空间,促进岛内工业外移,充分发挥各区、开发区招商引资的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区域产业功能分工。 
  1、岛内路桥高科技工业园(金尚路边)作为电脑及配套工业区。 
  2、集美北部工业区为主发展电子和机械工业。 
  3、海沧投资区为主吸引大型工业项目,主要发展石化中下游工业,新型建筑材料、精细化工和与港口相关的行业。 
  4、同安区的工业用地为主发展无污染的综合工业性项目。 
  5、象屿保税区作为加工贸易区和保税仓储区。 
  6、杏林中亚工业城部分用地收回后作为出口加工工业区。 
  二、鼓励岛内工业外移。 
  1、鼓励岛内各区(含鼓浪屿区)、开发区吸引外商到岛外投资办厂,项目投产后,该项目所产生的地方税收,由洽谈引进项目的区和项目所在区实行五五分成,具体年限由双方商定;利用外资归引进的区统计,工业产值归项目所在区统计。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外资委牵头,财政、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参加制定。 
  2、鼓浪屿内各区镇、街、村的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搬迁到岛外,原土地优先由所在区按照市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开发建设,或由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组织出让,出让收入在扣除拆迁安置费、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外全额返还。对已改变使用性质、符合岛内区域规划和市有关规定的,在补其差价后,给予办理土地使用变更手续。企业搬迁到岛外后,其产值统计及税收分成由项目原所在区和项目迁入区协商解决。岛内今后主要发展第三产业和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凡不符合规划的岛内工业企业必须限期迁出。 
  3、在同安统一规划地块作为“联合工业区”,由同安区牵头,各区、开发区联合开发,按各区实际投资比例分配使用面积。该地块产生的各种效益按谁使用谁享受的原则归各区、开发区所有,期限50年。 
  4、在盘活岛外存量土地的同时,对岛内还没用完的,原留给村镇人均15平方米的开发用地,原则上由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按城市规划统一组织出让,出让收益扣除土地配套费后,全部交由原村镇在岛外工业区另置土地开发。各区、镇有条件的,也可对现存开发用地进行合理调整,但项目必须符合岛内产业布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开发建设。 
  三、放宽岛外户口政策。 
  在岛外各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来员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遵纪守法的,可由企业申请办理岛外常驻户口,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牵头制定。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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