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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概算编制中若干问题的几点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16 生效日期: 1992-05-16
发布部门: 能源部
发布文号:

一、编制“五定”工程追加概算问题
  已经“五定”还没有报审追加概算的铜街子、天生桥二级、岩滩工程,编制追加概算时,原则上仍执行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关于编制在建工程追加概算的几点意见》([88]水电水规字第19号)。由于近年来工资等级、物价、费用标准有所调整,为了使“追加概算”编制有一个统一的编制原则和方法,现补充如下:
  1.1989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仍按《关于编制在建程追加概算的几点意见》进行编制。
  2.1990年元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均可根据近年来部颁的有关规定(主要指能源水规[1989]971号、[1991]375号),按执行之日起调整至竣工之日止的投资。
  3.在已经审批的“五定”概算的基础上,按现行政策、规定进行调整投资时,要考虑新老办法的配套使用,要注意由于编制不当而导致投资不合理增加或减少。如:
  (1)人工费的组成内容,仍应按原编制办法执行。该计入其他费用的应按原规定计入其他费用,管理费则应在原人工费内容基础上进行计算。
  (2)施工机械台班费,凡概算中已列入施工机械设备购置费的工程,按原批准概算的台班费一类费用和能源水规[1989]、[1991]375号文规定的调整系数(即1.15和1.30)计算。
  (3)单价中的法定利润,仍按2.5%计算。
  在上述工程中,由于天生桥二级工程剩余工程量较大,连同二期工程在内,1992年以后未完工程概算的编制,需另行研定。

 

  二、编制修改概算问题
  1.凡未进行“五定”的在建工程,各有关设计单位应按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下达的编报时间,编制修改概算,作为各工程控制投资的最高限额。利用外资工程,由于引进外资增加的投资除外。
  2.修改概算一律按编制期的工资物价水平、部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能源水规[1991]527号)、现行标准和定额进行编制。
  3.已经完成和部分完成的工程项目,在编制修改概算时,应以上述原则编制的投资为依据,采用6%的物价上涨指数,分别折算到已完工程项目时段的投资额,作为已完工程修改概算投资。超支不补,节余不扣。
  个别工程的特殊问题,专项处理。
  4.凡以费用指标计算投资的项目,如临时房屋建筑工程及其他临时工程等,一律按现行规定的标准计算。
  5.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1]55号和我部能源水规[1991]375号文规定,编制修改概算的工程,一律在总概算内计算价差预备费和建设期内应支付的工程贷款利息。
  (1)设计院在初设以后优化了的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确有把握的,应按已优化了的(即现阶段的)设计工程量计列。为留有余地,可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乘以初步设计阶段系数。
  (2)初设的工程量如有遗漏,应实事求是地调整过来。
  (3)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工程量,即作为编制修改概算和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限额设计合同的依据。
  (4)设计院根据优化和增加的工程量计算净优化的工程量,按修改概算所采用的单价计算费用,并扣除由于优化工程量增加的其他费用(如方案改变、延误图纸提供时间、加大施工难度、增加施工环节以及承包单位提出的索赔费用等),剩余部分可按能源水规[1991]375号文的规定,计列设计等费用。

  三、勘测设计费计算问题
  能源部、水利部联合以能源水规[1991]573号文颁发的勘测设计收费定额(以下简称新标准,从1991年元月1日起试行)和国家计委以计标[1985]2099号文颁发的设计收费定额(以下简称老标准)。由于设计工作时间不同,在编制追加和修改概算时按以下原则分别按新老标准计算勘设费。
  1.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费,按已审批的额度不变。技施阶段的勘测设计费应按已完和未完勘设工作量分别计算,即1989年元月以前完成的勘设量,仍按原审定的标准执行;1989年元月至1990年12月31日完成的勘设量,按能源水规[1989]971号规定,在原标准基础上乘1.20系数;1991年元月及以后未完的勘设量按新标准计算。计算公式为:
  已完勘设费=初设勘设费+特殊科研试验费+技施(含招标设计,下同)勘设费×1989年前已完勘设量%+技施勘设费×1.20×1989年元月至1991年元月已完勘设量%
  未完勘设费=按新标准计算的勘设费×未完勘设量%
  已完勘设量%=(已完工期+0.25年超前设计期)÷(合理总工期+0.25年超前期+0.75年后延期)×100%
  2.近期审批的工程项目,全部按新标准计算。

  四、电厂定员问题
  电厂定员,应严格执行能源人[1990]374号文的规定。对电厂定员中的社会性服务人员,可按主管部门批文,计入电厂定员。没有批文的,一般控制在定员总人数的8%左右。计算生产运行管理人员的生活文化福利房屋建筑面积和生产准备费的定员中,不含该部分定员人数。

  五、建设单位经常费问题
  利用外资进行设备、材料采购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定员按能源水规[1989]971号文规定的人数乘1.4的系数,建设与监理人员比例不变。利用外资对枢纽建筑工程进行国际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定员按能源水规[1989]971号文规定的人数乘2.0系数,建设与监理人员比例调整为55%和45%。为解决监理费用计算期问题,不论利用内、外资的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经常费计算期改按施工合理工期计算,即从工程施工准备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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