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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外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19 生效日期: 1994-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外贸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外贸企业的独立核算基层企业单位,其帐面国家资本金按现行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划到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报表的上级公司,同时按上划数额改作上级公司的法人资本金处理。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报表的上级公司划入其财务所属的基层企业帐面国家资本金后,按划入数额作为对下级企业的长期投资,同时增加本公司国家资本金。 
  经过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报表的上级公司具有一定的综合协调管理职能的可相应向财务所属的下级企业分摊必要的管理费用。对分摊的经费,下级企业列入管理费用,上级公司必须冲减管理费用,不得隐匿、转移。 
  二、各部门组建以国际贸易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集团,或举办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际贸易性企业,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制件,由主管财政机关实行财务归口管理,并向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办理产权登记。 
  在组建企业集团时,现有外贸公司作为核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兼并、购买生产、储运、供销等其他行业的企业,或进行投资参股;也可通过产权交易将本公司的一部分出售或拍卖,以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产的结构。涉及不同级次的企业成建制上划、下放,或者不同部门的企业成建制划转,在办理企业产权关系调整手续之前,必须分别经过其原主管财政机关和核心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原财务直接归口主管财政机关管理的企业,其财务隶属关系未经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改变之前,帐面国家资本金不予调整。 
  三、外贸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必须贯彻资本保全原则,维护国家权益的完整。国家权益包括国家资本金以及按各投资者出资比例计算,归国家所有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企业未分配利润。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分立、合并、变更、对外投资时,以及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或者准备出售、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核实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对清理出来的资产净收益和净损失,按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进行处理。 
  四、从1994年1月1日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各级外贸企业一律纳入国家税制调节范围,依法缴纳所得税等各项税收。各级外贸企业开展易贷贸易业务发生的盈亏,不论是顺差盈亏还是逆差盈亏,全部计入本年利润总额,依法缴纳所得税。 
  五、实行新税制后,外贸企业税后利润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其分配比例,由主管财政机关决定。但对按照《公司》规定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其税后利润的分配,主管财政机关也可授权该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按照《公司》规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贸企业,其税后利润的分配,按股东大会批准的方案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政府机关财务与企业脱钩的规定,各级外贸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从企业集中税后利润,或变相向企业摊派,原有各类资金必须接受同级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所需行政经费应由同级财政机关按规定核定并统筹解决。 
  六、在外贸企业按照《公司》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或改组为股份制公司的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应按现行分工认真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审批坏帐等资产损失,研究国有资产和法人财产界定过程中的财务处理意见。对实行股份制的外贸企业或外贸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法实施财政监督,维护投资者权益。 
  对于实行股份制的外贸企业,必须贯彻“同资同权”原则,税后红利按资分配,属于国家股应分股利,应由主管财政机关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列入国家财政收入。 
  七、各进出口商会、协会等民间机构要按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接受国家财政监督。商会所需经费,根据自收自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后,向会员企业收取会费,当年收支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收不抵支的差额,由下年收入的会费弥补。从属于各商会的分商会所需经费,应包括在其所隶属的总商会经费内,不得向会员企业重复收取。 
  八、以上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凡与本文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199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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