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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19 生效日期: 1993-07-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财政部(93)财工字第87号文、(93)财会字第27号文及(93)财会四字第44号文有关精神,北京市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中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所有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和其他企业一样,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1992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核算上与新制度衔接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核算方法,按照新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对外商投资取得的收益及发生的损失,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各种存货发生盘盈、盘亏、毁损时,其净损益按新制度的规定计入管理费用或非经营费用。 
  (四)“投资人权益”按新制度规定改为“所有者权益”。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的会计核算方法,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仍执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仍执行《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五)从事房地产、租赁及其他金融、商品流通等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就其行业特点部分比照相应行业的分行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其余部分以及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政策仍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的有关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仍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吸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现行的下述规定继续执行: 
  (一)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必须是外汇。但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可以作为资本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 
  合资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比例,按合同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或企业初次收到出资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确定后,不因汇率的改变而改变。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北京市政府有关综合部门核定的标准,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国家对中方职工的住房价格等项补贴。住房补贴留给企业,作为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补贴修建、购置中方职工住房。价格等项补贴由企业上交市财政局合资企业管理处。 
  (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必须按照北京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北京市财政局外资企业管理处交纳土地使用费。企业使用海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交纳海域使用费。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收受的回扣(佣金),计入销售(营业)收入或者冲减有关成本费用;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回扣(佣金),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在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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