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3]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对部分行业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实行政策性减免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一日
关于对部分行业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实行政策性减免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和《财政部关于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补充通知》(财综明电[2003]2号)精神,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对部分行业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实行政策性减免的实施意见。
一、实行政府性基金政策性减免的项目及减免幅度:
(一)全部减免的项目: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农网还贷资金。
(二)减免20%的项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三)与营业税一并减免的项目:文化建设事业费、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上述行业和项目实行政府性基金政策性减免的起止时间为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
三、因减免政府性基金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自治区及地县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收缴入库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再退还。
四、各地、各部门应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提高认识,扎实工作,确保对部分行业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实行政策性减免措施落到实处。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