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政府性基金实行“防非典”政策性减免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3]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对部分行业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实行政策性减免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一日 
 
 
关于对部分行业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实行政策性减免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和《财政部关于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补充通知》(财综明电[2003]2号)精神,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对部分行业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实行政策性减免的实施意见。 
  一、实行政府性基金政策性减免的项目及减免幅度: 
  (一)全部减免的项目: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农网还贷资金。 
  (二)减免20%的项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三)与营业税一并减免的项目:文化建设事业费、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上述行业和项目实行政府性基金政策性减免的起止时间为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 
  三、因减免政府性基金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自治区及地县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收缴入库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再退还。 
  四、各地、各部门应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提高认识,扎实工作,确保对部分行业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实行政策性减免措施落到实处。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