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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搞好地方税源控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3 生效日期: 2003-06-13
发布部门: 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3]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搞好地方税源控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主要工作目标 
  以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为目标,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职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体系,使地税部门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监控其应税收入,清理漏征漏管户,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促进税负公平,规范税收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为广大纳税人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二、明确职责,建立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体系 
  (一)税务登记管理 
  1.工商、国税、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科技、民政、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劳动保障、交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司法等依法办理证照和行政许可的部门或单位,要定期向当地地税部门通报当期证照和许可证的办理、变更、注销及吊销情况。地税部门据以核查和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收管理。 
  2.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每月要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供辖区内从事装饰装修和房屋租赁等情况,地税部门据以核查,纳入税收管理。 
  (二)建筑业税收管理 
  1.计划、经贸、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公路、国土资源、房产等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供当期审批的建设项目情况。地税部门据以核查,纳入税收管理。 
  2.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外来施工和装饰装修单位的地方税收管理,依法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由建设单位按规定代征税款。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地税部门搞好地方税收的委托代征工作。 
  3.财政部门拨款的城市建设项目,可由地税部门依法委托该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代扣税款。 
  (三)土地、房产转让税收管理 
  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土地、房产转让时,凡未取得地税部门完(免)税证明或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四)车船使用税税收管理 
  1.公安、交通、农机、海洋与渔业部门要与地税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并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车船的明细资料。 
  2.对未办理车船牌照但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或个人,其车船使用税可由地税部门依法委托其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代征。各代征单位必须依法足额代征。对拒绝缴税的,各代征单位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管理 
  1.财政、物价、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认定登记工作,共同搞好各收费项目的年审,确定征(免)税收费项目。 
  2.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税款可由财政部门配合地税部门征收。 
  (六)运输业、租赁业、装饰装修业税收管理 
  1.经交通部门开具运单的运营车辆,其地方税收由地税部门依法委托运管部门代征。 
  2.交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协助地税部门搞好出租客运车辆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工作。 
  3.对个人出租房屋及家庭装饰装修的地方税收可由地税部门依法委托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征。对拒绝缴税的,各代征单位应及时报告地税部门处理。 
  (七)印花税税收管理 
  国土资源、房管、外经贸、金融机构等办理权属证照、签订合同的部门,地税部门可依法委托其代征印花税;不直接签订合同但受理合同或备案合同的,受理备案部门应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地税部门据以查补税款。 
  (八)资源税税收管理 
  国土资源和盐务部门要积极协助地税部门查补矿山、盐场应缴纳的资源税,地税部门可依法委托其代征税款。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税收是组织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实施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具有税种多、税额小、分布零散等特点,征管难度比较大。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对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尽职尽责,建立起“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各级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良好局面。为了加强对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具体负责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协调与指导,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区、开发区都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纳税意识;要坚持依法治税,积极探索先进的征管方式和征管手段,使税收征管工作更加规范有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地税部门的工作,共同制定协税护税的具体操作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将对承担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并给予协税护税工作先进单位适当奖励。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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