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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并试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 2003-06-0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2003〕107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现行申报表” )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0号)自1999年试行以来,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特别是年度申报发挥了重要的规范作用。但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逐步调整完善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现行申报表”的总体结构和许多具体项目已不能全面体现所得税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并借鉴其他省市经验,我们对“现行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对象。 
  修订后的申报表分为两种表式:一种表式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为一主表、十五附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企业单位,下同);另一种表式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使用时间。 
  修订后的申报表自2003年度汇算清缴开始使用。季(月)度预缴申报自2004年度开始使用。 
  三、报送要求。 
  1、季(月)度申报时,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代预缴申报表;年度纳税申报时须报送主表及与之相关的附表。 
  2、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的时间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则上实行季度申报(四次申报),不再进行年度申报。 
  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现行申报表的主表结构及附表项目、内容等均有较大差异,请各地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培训或使用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主表十五附表)及填报说明(略) 
  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略) 
 
 
二○○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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