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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5 生效日期: 2004-02-05
发布部门: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委发[2004]7号
  根据市委十届五次全会通过的《无锡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行动纲要》,围绕加快实施富民工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就业,现就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农村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富民工程的具体体现。我市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以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统筹城乡社会发展、统筹城乡就业为主线,将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优化城乡就业结构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目标,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通过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建立农村弱势群体再就业援助机制,加快富民工程实施步伐。 
  按照城乡一体的要求,农村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酣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今后三年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工作目标是:每年培训5万名本地农村劳动力(包括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4万名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就业,到2006年末全市90%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基本得到就业。 
  二、坚持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 
  1、农业内部消化一批。通过实行土地保护制度,依法保护农民务农就业的合法权益。要通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产品种植结构,进一步延长产业链和加工链,开发新的就业岗位;通过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都市型农业、现代观光农业,开辟新的就业领域;通过大力发展农村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培育壮大农村各类经纪人队伍,立足农业内部消化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 
  2、工业领域安置一批。以建设特大城市为契机,通过加快小城镇建设,来加快农村城市化步伐;通过推进农村工业化、现代化,促进县(区)域经济和镇域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城市化对人口和劳动力的集聚效应,加快农村劳动力实现非农转移。重视工业园区、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的建设,大力发展园区经济,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在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同时,要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要积极推动已改制的中小型企业优化股权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加大投入,实现裂变扩张,形成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乡镇企业产业群,保持现有企业稳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开放型经济和私个经济发展,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 
  3、第三产业吸纳一批。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在发展商贸、旅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同时,注重拓展现代物流、大型仓卖、连锁经营等新型服务业,为农村劳动力就业开辟新的渠道。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鼓励农村劳动力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灵活就业。要重视发展农村第三产业,通过发展农村交通运输、农业信息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业,通过发展农村保洁、保绿、保安、计生协管、就业援助等公共服务业,拓展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空间。 
  4、各类企事业单位使用一批。要彻底取消用工方面存在的各项歧视性政策,在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的同时,通过制订积极的就业政策,引导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 
  5、自主创业带动一批。要大力营造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积极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取消各种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降低门槛,改进服务,扶持有创业愿望并积极创业的农民自主创业,通过创业实现致富,并带动更多的人实现就业。 
  6、劳务输出转移一批。在立足本地区的同时,加强市、市(县)、区之间的劳务协作,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向市外、省外、国外转移。要发挥我市劳动力总体素质高、竞争力强的优势,立足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和承包工程,寻找新的突破,鼓励有一技之长或有一定技能的农村劳动力通过劳务输出实现就业。 
  三、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管理制度,健全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 
  1、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登记制度。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就业岗位,并有在二、三产业就业要求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均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进入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择业。全面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的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 
  2、建立城乡一体的录用备案制度。各类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应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报告手续,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平台。2004年底以前,本市所有乡镇劳动保障所都要积极承担公共职业介绍职能。就业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适当增加编制,聘用专职人员,充实加强力量,增添必要的设备,扩大工作场地,落实经费渠道,健全服务功能;各行政村也要指定专人负责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形成市、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四级就业管理服务网络,为本市农村劳动力提供各类就业服务。 
  4、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各市(县)、区、乡镇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用人单位招聘和农村劳动力求职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服务,免费为本地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开设日常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要做好适合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岗位需求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工作,定期举办专场招聘洽谈会,提高职业介绍的成功率: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步伐,尽快实现全市城乡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为农村劳动力就近查询用工信息和开展网上职业介绍服务提供方便。 
  四、加大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力度,以培训来促进就业 
  1、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体系,统筹规划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关键是提高其就业和创业能力。各市(县)、区、乡镇要按照劳动力市场需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规划,指导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的开展。各级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农林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的职能。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培训机构在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中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职能,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承担起本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任务。要整合各类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在现有的各类成人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业余党校和农技培训中心中,有选择地确定一批具备相应条件并能承担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的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作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基地,健全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网络,完善农村劳动力考核鉴定体系。要大力开展就业培训服务,力争使大多数有劳动能力并有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能够掌握一两门专业技能。要不断优化培训的专业设置,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的针对性、适用性和有效性。要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工作机制,建立培训补贴和培训成果挂钩的机制,以培训来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 
  2、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对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农村劳动力,要重视和加强职业指导,使其转变就业观念,了解市场就业形势和国家就业政策,提高求职能力;对从事一产的农村劳动力要积极开展农业实用技能培训,使其普遍掌握1至2项实用技术,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和多种经营能力;对即将进入二、三产业从业的农村劳动力,要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组织开展订单式或储备式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非农转移;对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要组织开展创业创新能力培训,使其了解市场需求信息,提高创业能力,培育一批创业致富带头人,以创业带动更多的人实现就业。对已经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要指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向,结合实际开展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稳定性。 
  3、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可参照城镇办法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培训机构要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应与推行和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提高其应知应会能力。 
  五、建立农村弱势群体就业帮扶制度 
  1、我市农村就业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对象: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且生活困难的纯农户家庭劳动力、“404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失地农民、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就业困难对象)。对于就业困难人员,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生活上给予关心,从就业方面给予援助,从政策上予以倾斜。 
  2、各地要高度关注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今后各类招商引资活动,特别是涉及用地的项目,要把吸纳失地农民就业作为重要条件,建立土地使用与安置就业挂钩的协商机制。对于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被单位招用,各地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3、各地对农村就业弱势群体要实行承诺服务。只要本人不挑不拣,各乡镇都要承诺确保1个月内提供3次基本符合本人条件的就业岗位信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农村求职人员,要做到不挑不拣,保证一周内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岗位和信息援助、免费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援助、服务援助、政策援助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援助活动,积极帮助其实现就业。政府投资或开发形成的公益性岗位,今后都要优先安排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六、健全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经费筹措机制 
  各市(县)、区、乡镇都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要从财政经费、土地收益和集体资产收益中筹集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专项经费,用于本地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工作。 
  为推动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开展,市委、市政府将对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实施奖励,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市劳动保障局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七、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要将其作为富民工程的重要内容来部署和安排。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市委、市政府将成立由市农办、计发委、经贸委、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民政、教育、科技、土管、农林、乡镇工业、统计、残联、工青妇等部门组成的市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政策的研究和制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并对贯彻情况组织检查考核。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责任,确保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有人抓、见实效。 
  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各市(县)、区要将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指标列入各乡镇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提高权数和分值,健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政府促进就业责任体系。 
  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各级农村基层组织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切实履行好基层工作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各方动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引导农村劳动力积极转变观念,通过自身努力及政府扶持,尽快实现就业,为争创“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做出应有贡献。 
 
 
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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