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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6 生效日期: 2003-05-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3]36号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查委员会的运作,根据《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由市财政、物价、计划、法制、审计和监察等部门(以下简称组成部门)组成。各组成部门确定一名负责人担任审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 
  委员应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告知市物价部门。 
  各组成部门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与审查委员会的协调、联络工作。 

    第三条   审查委员会设立一名会议召集人,由市物价部门派出的委员兼任。 

    第四条   市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委员会会议和办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提交审查委员会审议: 
  (一)拟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拟开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反映集中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 
  (四)市财政、物价部门编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情况报告; 
  (五)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审查委员会审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市物价部门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负责审查委员会的协调联系工作; 
  (二)负责审查委员会会议的准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决议的起草以及档案资料的整理保存工作; 
  (三)办理应提交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四)审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查委员会每季召开一次例会。当有审议事由或组成部门临时动议时,应及时以会议或者文件传阅方式进行审议。 

    第九条   召开审查委员会会议,市物价部门应提前5日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送各位委员。 
  审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主持。 
  审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本人参加;本人不能参加的,由委员委派代表参加。 

    第十条   会议召集人可邀请专业人士列席审查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经委员提议,可向会议介绍审议事项背景,解答委员提问。 
  委员对列席会议人员提出异议的,该列席会议人员不得列席。 

    第十一条   审查委员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市物价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初审意见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委员对初审意见进行讨论和审议; 
  (四)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每次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由与会委员签字,会议纪要应送达各位委员。 

    第十三条   会议召集人认为可以文件传阅方式审议的,审查委员会以该方式审议事项。以文件传阅方式形成的审查意见,与以会议方式形成的审查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审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会的,由市物价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形成听证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市物价部门应将本部门的初审意见、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含保留意见)、听证情况报告报市政府审议。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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