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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保税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6-11 生效日期: 1993-06-11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93]综号


    第一条   为做好厦门象屿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保税区内申办企业,直接向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第三条   申请法人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章程、合同或协议;
  2、验资证明、资信证明;
  3、投资者合法的开业证明;
  4、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董事会名单和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5、场地使用证明。


    第四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资金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还必须提交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执照副本。


    第五条   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自收到符合注册登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注册。


    第六条   保税区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有权注销登记并收回营业执照。


    第七条   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对保税区企业进行年度检验和其他监督管理。


    第八条   保税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办变更登记:
  1、改变名称;
  2、改变住所、经营场所;
  3、改变法定代表人;
  4、改变企业类型;
  5、改变经营范围;
  6、改变注册资本;
  7、改变经营期限;
  8、企业合并、分立或转让。
  申办变更登记,应提交变更登申请书以及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证件。
  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自收到符合变更登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准变更登记。


    第九条   保税区企业终止,应向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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