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国合字[2003]31号
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赴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全部为普通股),并到香港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你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上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公开披露文件及发行上市情况总结报我会备案。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