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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纳税人座谈会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9 生效日期: 2003-03-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纳[2003]16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为了切实落实市局党组提出的“优化投资环境,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树立北京地税新形象”的精神,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关于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优质、高效、公开、透明的纳税服务,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工作,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水平,市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建立纳税人座谈会制度,现就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建立纳税人座谈会制度的目的在于“通报情况、答疑解惑、宣传税法、征求意见”,各单位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市局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增强税收征管工作透明度。 
  二、纳税人座谈会由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机构和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三、市局和区县局、分局两级税务机关应分别组织纳税人座谈会。纳税人座谈会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市局组织召开的座谈会应体现全局性和代表性,侧重加强与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协调、沟通和联系,并邀请企业界、工商界、文教界、文艺界、体育界、驻京涉外企业等各阶层、各方面具有代表性的纳税人参加座谈会。 
  各区县局、分局组织召开的座谈会应体现基础性和广泛性,重点与本辖区内纳税人进行沟通、交流,全面了解纳税人意见和建议。 
  在同一年度内,各区县局、分局组织召开的座谈会原则上不重复邀请参加市局座谈会的纳税人。 
  四、召开纳税人座谈会应确定主题。主题由纳税服务机构根据日常工作中纳税人集中反映的税收管理和政策执行等方面的问题,以及税务机关的重点工作等,协商法制部门共同确定。 
  五、纳税服务机构应负责根据座谈会主题确定参会的纳税人和相关部门名单,在座谈会召开7日前发出书面邀请,并通知参会的相关部门。 
  六、座谈会由纳税服务机构和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共同主持,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七、纳税人座谈会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 
  (一)通报近期纳税服务工作情况; 
  (二)解答有关税收问题; 
  (三)宣传税收政策法规; 
  (四)征求意见和建议。 
  八、对座谈会中反映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负责解答。对于确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由相关部门在座谈会结束后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报纳税服务机构反馈有关部门或纳税人。 
  纳税服务机构应定期统计和通报座谈会有关问题的处理反馈情况。 
  九、对于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纳税人反映的税收政策问题,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提出意见。政策制定确实存在问题的,应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解决。 
  (二)纳税人反映的税收执法不规范问题,由法制机构通知相关单位核实情况,提出反馈意见。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应限期整改并落实执法过错责任。 
  (三)纳税人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应由纳税服务机构汇总整理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予以采纳的,应积极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十、纳税服务机构及法制部门应在座谈会召开后3日内制发座谈会会议纪要,就座谈会主题、参会人员、讨论交流的主要问题等情况进行通报。 
  十一、各单位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我局tax861网站、《地方税收20分》节目、新闻发布会等宣传渠道及时宣传和报道纳税人座谈会的有关情况。 
  十二、各区县局、分局应在纳税人座谈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纪要上报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备案。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3年度纳税人座谈会计划一览表(略) 
 
 
二ОО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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