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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长沙捞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沙捞霞经济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14 生效日期: 1992-10-14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加速我市捞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步伐,使之成为新兴的能源、原材料、建材、化工基地和出口加工区,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该开发区制定如下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开发区用地由市国土部门一次性审批。开发区内单位用地由市国土、规划部门、开发区办公室联合审批,并由开发区工程指挥部实行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拆迁安置,统一进行四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平整土地)等基础工程建设; 
  2、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办法,出让期最长为70年,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 
  3、土地使用者在持证使用的年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需要续期的,受让人可在期满前提出申请,重新签订合同; 
  4、国内外客商可在开发区投资成片开发经营土地; 
  5、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原有土地使用权折合出让金作为投资或作为股份入股;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一次性收取出让金,投资者确有困难,一次不能付清的,按合同分期支付。 
  二、税收、财政政策 
  1、在开发区内的内、外资企业,一律实行15%的所得税率。同时,对在开发区投资新办的内资、内联企业(不含房产业)和市外成建制迁入开发区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5年,商业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 
  2、凡开发区以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与开发区联合兴办企业,开发区与内联企业所属地实行“一统三分”,即统一领导、分产值、分流转税、分利润。具体办法是:开发区以外的内联企业,在原属地已形成生产能力,产生效益的,其基数内的产值、税收和利润,经双方核定,返回原属地。超过基数部分,应在联营协议中明确联营双方分成比例,由开发区与内联企业原属地实行“三分”;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邮电和军工部门在开发区兴办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宽幅度计征。各类企业在开发区研制投产的新产品,按规定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按最长期限计征; 
  4、开发区内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享受国家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0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其它地方税10年,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其它地方税5年。所获利润在开发区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再投资举办的企业是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5、开发区企业的固定资产,根据行业的不同情况,实行快速折旧。对研制高新技术产品和对产品实行鉴测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单台购置费在5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后可以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三、人事劳动政策 
  1、开发区企业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实行公开招聘。企业可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以及用工计划和用工形式; 
  2、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工资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收入按国家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3、开发区企业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制度和支付方式,实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经营者工资由聘任者确定,员工工资由经营者确定; 
  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开发区内兴办、领办、承办、租赁企业或应聘到开发区企业工作的,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进入开发区企业的各类人员的待遇一律按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档案存放在长沙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四保一管”,即保工龄、保职称、保性质、保工资级别、管档案。脱离开发区者,按“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接收单位; 
  5、开发区企业员工实行养老、医疗和待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时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保险金。开发区实行新的住房制度,建立住房基金; 
  6、有关部门要优先考虑开发区企业对大学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归国专家的需求。聘请国外专家到开发区企业任职的具体办法按有关引进国外智力的规定执行。 
  四、金融政策 
  1、经人民银行批准,长沙市各专业银行可在开发区设立开发区金融分支机构,为开发区企业提供资金信贷服务; 
  2、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发区企业可发行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经国家批准,对生产规模大、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发行股票试点; 
  3、各专业银行长沙市分(支)行对开发区的流动资金、技术改造和出口创汇的外向型企业的贷款,实行倾斜政策,择优扶植; 
  4、经省人民银行批准,试办开发区投资公司,由信托、保险、证券、交通银行、城市、农村信用社及专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公司参股; 
  5、经国家批准,境外金融机构可在开发区设立办事处。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在开发区内直接投资; 
  6、开发区的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享受开发区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7、按照客户可以选择银行,银行可以选择客户的原则,允许企业在多家银行办理金融业务,允许专业银行业务交叉,但必须实行贷款证制度; 
  8、保险公司可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除承办国内外客商兴办企业的财产险、进出口货物运输险、人身意外险之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辟其它险种。 
  五、进出口政策 
  1、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品,凡各项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水平,并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申报国家有关部门列入限制进口商品目录; 
  2、开发区企业根据创汇情况,经外经部门批准,优先授予自营进出口权; 
  3、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用设备、运输车辆、自用办公用品及外商安家用品、交通工具,按有关规定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4、开发区有条件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条件成熟时,在开发区设立保税区。海关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保税货物内销时必须照章纳税。 
  六、开发引进奖励政策 
  1、凡引进资金来开发区兴办企业,年缴纳税金20万元者,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实,可解决一个开发区户口或按年缴纳税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年缴纳税金超过20万元以上的,按超过部分5%提取一次性奖金。凡在开发区引进资金利息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使用期不少于1年的,按引进资金额度的大小,使用期的长短,由借款单位一次性给予引进者1─2%的奖励; 
  2、开发区对作出贡献的人才,按贡献大小,实行奖励。凡带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的各类人员,在开发区创造新的经济效益,利润在15万元以上者,3年内按利润的2─10%给予奖励;应用推广国内外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投产后利润在40万元以上者,3年内按利润的2─9%给予奖励;调整改进老产品投产后利润50万元以上者,按利润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科技人员所研究的项目在开发区内投产后增利税50万元以上的,获得国家专利或填补国内外空白项目的技术人员,从产品投产之日起,在3年内按所获利润10─15%提取奖金。并给主要科研技术人员升1─2级工资,优先安排1─2个农转非指标,优先安排子女就业,优先安排住房等; 
  3、凡开发区以外的国内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教授、学者、企业管理人才,均属引进范围。凡被引进的人才,由受用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优厚待遇。对直接引荐人才的人员,在取得效益后的当年,按企业新增利润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4、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10万美元或80万人民币来开发区办企业的,为其在大陆的亲友解决农转非户口1人,并优先购给一套商品房。如捐资1万美元用于开发区公共设施建设的,除为其在大陆的亲友解决农转非户口1人,优先购给一套商品房外,并为捐资者树碑; 
  5、对在开发区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凡原是长沙地区的城镇户口的,准予在开发区落户。凡开发区境外农民入区办厂开店的,每人一次交纳入区建设配套费1万元(五大毕业生一人交纳9000元),可解决其城镇户口,纳入开发区居委会统一管理,享受城镇居民同等权利。 
  七、立项审批 
  1、国内外客商来开发区投资办企业,直接向开发区办公室提交申请,开发区办公室根据项目的有关资料,按照项目审批程序,本着从速高效的原则,实行“一栋楼办公,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方法,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公,一次性完成审批注册登记手续; 
  2、开发区办公室积极协同国内外客商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和项目的布局安排,并为客商优价、优质、高速地承包基建项目; 
  3、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建设项目,不受当地基本建设规模限制。 
  八、附则本政策由长沙捞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决。本规定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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