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3]91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我局强制性培训办班收费的函》(京卫物价字[2002]19号)收悉。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卫生培训收费的补充通知》(京财综[2003]1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局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公共场所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时收取的培训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培训费标准: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费每人每期36元(18课时);
2、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培训费每人每期36元(18课时);
3、放射工作从业人员培训费每人每期120元(60课时)。
培训费包含内部编印资料费,证书工本费。
二、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持此函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
三、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培训课时收取培训费和进行培训,不得擅自提高培训费标准和减少培训时间;培训单位应按照《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十八 条规定,在实施收费时,出示《收费许可证》并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包括培训课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上述培训费标准试行一年。此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