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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压缩产成品资金占用增加技术改造贷款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9-07 生效日期: 1991-09-07
发布部门: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为了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增加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治本清源,防止边生产边积压现象的继续发生,根据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实行压缩产成品资金占用与增加技术改造包括技术开发贷款挂钩(以下简称压贷挂钩)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压贷挂钩的对象
  这次压贷挂钩主要是在工商银行开户的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实行。在其它专业银行开户的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实行。在其它专业银行开户的国营工业企业,由其总行比照本办法提出实施方案。

  二、压贷挂钩的目标
  以压缩产成品资金及发出商品、应收销货款资金占用为前提,以实际收回贷款为基础,并以此作为增加技术改造贷款的依据。今年年末全国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的产成品、发出商品、应收销货款三项资金的实际占用,力争在现有基础上压缩到一九九0年末的占用水平以下,其中产成品资金占用力争在现有基础上压缩到一九九0年年末的水平,并收回相应的流动资金贷款。

  三、压贷挂钩的原则
  这次压贷挂钩实行“以贷促压,落空扣回”的原则。为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年中可先增加技术改造贷款的投入,但必须完成压缩产成品资金占用,并收回相应贷款的任务。凡年末完不成此项压缩任务的,差额一律从一九九二年技术改造贷款规模中扣回,如技术改造贷款规模不足,可扣流动资金贷款规模或从企业专项基金存款中如数扣回已发放的技术改造贷款。凡超计划完成压缩任务的,可以多压多贷。
  为了落实“以贷促压,落空扣回”的原则,这次压贷挂钩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为计算考核单位,实行统筹安排,谁压谁用。谁减少产成品资金占用,在项目可行的前提下由谁优先使用技术改造贷款。中央企业压缩的归中央企业使用,地方企业压缩的归地方企业使用。省、区、市可以在和行业管理部门协商后,在行业和企业之间进行调剂使用。技术改造贷款当年未用完的部分,可以结转使用。

  四、压缩任务的下达和考核
  1.压缩三项资金特别是产成品资金占用和收回流动资金贷款任务,采取双线下达、考核的办法。一是由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下达给省、区、市人民政府,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层层落实到企业。二是由工商银行总行下达给所辖省、区、市分行,逐级落实到基层行处。对压缩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也按这两条线分别进行。
  2.各地区、各级经委(计经委)、工商银行要建立按月考核制度。按月检查压缩产成品资金占用,压缩三项资金的工作进度。要重点抓好滞销积压产品的处理和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所辖地区和企业如上月未完成压缩任务,要扣减增批的技术改造贷款规模或下个月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
  3.各地工商银行要按现行的《国营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指标月报》的范围和口径,将在本行开户的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的有关数字按月如实填写,经同级人民银行审核盖章后,逐级汇总上报总行。工商银行总行要将汇总表和分地区情况表按月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压贷挂钩收回流动资金贷款的考核报表及压缩资金占用、收回流动资金贷款的计算方法由工商银行总行另行规定。

  五、压缩资金占用的措施
  1.全面搞好产品排队,落实压缩任务和措施。各企业要全面清查库存,根据下达的任务,制订出压缩三项资金、归还流动资金贷款的分月计划和措施,报送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
  2.各地要把压缩产成品资金占用的任务落实到品种数量上,既要压缩产成品资金占用总额,又要减少积压滞销产品产量,使两者同时实现。
  3.企业主管部门要按月检查工作进度,重点抓好滞销积压产品的处理。对那些不执行压产计划,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企业,银行立即停止贷款,有关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4.为有效地促进对滞销积压和超储产品的处理,企业要做到专帐、专人管理。各开户银行要按积压产品的品种、数量、金额建立台帐,同时建立监测报表制度,逐级上报。省、区、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企业主管部门和工商银行要掌握主要品种的处理动态。

  六、严肃纪律、反对弄虚作假
  各地、各部门要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把该入库的产品不入库,不得将未发出的商品作为发出商品,不得转移库存,填报的有关报表的数字必须真实。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压贷挂钩”的资格,银行扣收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并按贷款利率罚款,罚金上缴财政部门,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技术改造贷款的使用与管理
  利用压贷挂钩的资金技术改造要遵循三条原则:一是企业要以市场需求为依据,结合企业优势,认真选择项目,确保产品有销路,项目有效益;二是各部门、各地区要有产品结构的调整规划,指导企业扬长避短,统筹安排,防止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上出现新的重复建设,三是技改项目一定要采取新技术,使企业的技术进步达到新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1.项目选择的范围
  主要选择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扎实,原材料能源供应有保证,改造项目符合三条原则,改造后市场销路好、经济效益的好项目。
  (1)承担有压缩产成品占用资金任务的企业,本身具有好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优先安排。各省市可根据需要,对各个行业的压贷挂钩技术改造贷款额度进行必要的调整。
  (2)在建项目中,经审查确定是有销路、效益好的好项目,但资金一时不足的,可优先安排。
  (3)已列入“八五”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符合三条原则,看准了应该加快实施的,可以择优安排。
  (4)虽未列入“八五”技术改造规划,但符合三条原则,产品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也可以择优安排。
  (5)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来源落实,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安排:
  (1)不属技术改造性质的项目。
  (2)项目已进入最后实施年份,资金已如数列入当年技术改造计划,只是因为到位有时间差,这种情况就不必再列为压贷挂钩项目。
  (3)项目已列入使用债券的技术改造计划,由于债券利息高而想要注入贷款代替债券的。
  (4)项目超概算尚未经有权批准单位认可的。
  2.信贷计划的管理。压贷挂钩增加的技术改造贷款规模,由工商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总行核批的总规模之内按照谁压谁用的原则,下达给省、区、市分行,并同时抄送人民银行总行和各省、区、市分行。对未完成压缩三项资金特别是产成品资金占用及收回流动资金贷款任务的省、区、市工商银行,按未完成的差额,从一九九二年信贷计划中,扣回增批的技术改造贷款规模。各级工商银行发放技术改造贷款所需的资金,从压缩收回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扩大吸收存款解决。
  3.贷款项目的审批。压贷挂钩的技术改造项目,要经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同意,之后再按照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审批程序办理。各级工商银行要在批准项目和下批贷款规模之内发放贷款。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已变更) 中国人民银行
199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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