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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惕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活动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1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公告第56号

据反映,近期有人以境外商业机构的名义,在国内部分地区销售所谓的“XX保险基金”或“XX保险契约”,甚至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手段组织培训并发展销售人员,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进行保险欺诈活动。这种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中国保监会公告如下:
  一、任何境外机构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未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设立合法营业机构,在中国境内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均属违法。中国保监会提醒消费者不要上当受骗。

  二、如需购买保险,消费者应当购买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有合法营业机构的保险公司的产品,应当购买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并且应当核实推销人员具有合法的展业资格。

  三、消费者如发现有人非法从事保险活动,应尽快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举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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