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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2 生效日期: 2004-01-02
发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我市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秩序,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引起的各类事故,确保元旦、春节期间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3〕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元旦、春节前后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也是烟花爆竹事故高发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开放与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监管。市公安局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安全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两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行业监管工作。 
  二、公安、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两节期间对所辖区域的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禁放等各个环节。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基本安全条件的企业单位,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要予以关闭。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制定严格的检查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各级监管部门要相互合作、齐抓共管。一旦发生烟花爆竹事故,要及时上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尽快处理,并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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