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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3 生效日期: 2002-12-03
发布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冀地税函[2002]25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2002年全省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议讨论,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的扣除问题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上涨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发生的冬季取暖费、劳动保护费、防暑降温费的扣除最高限额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年650元、600元、200元;企业实际发生的上述支出,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在最高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 
  二、关于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6%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在省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确定的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资产评估增减值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经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评估,其评估增减值部分,如果已进行了账务调整,则应区别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对评估增值部分,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对评估减值部分,作为财产损失,按省局《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审批,并予以扣除。 
  四、关于铁路多经企业支付主业劳务费的扣除问题 
  铁路多经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主业的劳务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关于现金折扣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现金折扣,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扣除。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设施费用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建筑完工交付使用后,配套设施尚未完工,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配套设施费用可以预估的方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对企业以预估方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配套设施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配套设施费用,准予在当期扣除。 
  七、关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扣除问题 
  地方电力企业收取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凡纳入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准予扣除;否则,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用低压电网维护费配置的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其计提的折旧,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八、关于现金捐赠的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然后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因此而取得的债务方企业用以抵债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二)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三)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反之,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五)企业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应提供进行债务重组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级地税机关依据省局《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纳税人坏账损失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审批。对符合财产损失、坏账损失条件的债务重组损失,经审核,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十、关于企业长期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扣除问题 
  企业三年以上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支付时,准予在支付年度扣除。 
  十一、关于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发生的赠品支出的扣除问题 
  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实行有奖销售等多种形式,其随产品(商品)销售所发生的赠品支出(包括购进赠品发生的进价费用和增值税进项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若赠品与其产品(商品)销售有关的,允许在其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扣除标准总额之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赠品与其产品(商品)销售无关的,一律不得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二、关于企业在销售的产品(商品)中放入现金兑付卡所支付费用的扣除问题 
  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1999]第112号)中明确规定,企业在销售的产品(商品)中放入现金所支付的费用不得扣除。这里的现金包括现金兑付卡。 
  十三、关于种子公司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各类性质的种子公司,其自行培育种子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里的销售收入还包括,种子公司本身与农民签定合同,向农民提供种苗及培育技术,由农民种植然后收回种子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对种子公司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应与上述所得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关于取得各种认定证书的企业的减免税管理问题 
  对取得各种资格认定证书的企业,如劳服、校办、福利、高新技术、软件和综合利用“三废”企业等,要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由各级地税机关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凡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凡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五、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通知中的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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