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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28 生效日期: 1997-10-28
发布部门: 煤炭工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

  三、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分为三级,即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一级)、省煤管局社会保险机构(二级)和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级),直管矿务局是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直属的三级核算机构。矿区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进行会计核算。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填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主管部门以及养老保险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如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402 利息收入
  101 现 金 404 转移收入
  102 银行存款 405 财政补贴收入
  103 财政专户存款 407 上级补助收入
  104 应收款 408 下级上解收入
  111 债券投资 409 其他收入
  (二)负债类 431 离退休金支出
   201 应付款 433 死亡丧葬补助支出
   434 抚恤救济支出
  (三)基金类 435 管理费用
   301 基本养老基金 436 转移支出
   437 补助下级支出
  (四)收支类 438 上解上级支出
   401 基本养老金收入 439 其他支出
  附注:
  经办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的社会保险机构可增设“30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41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1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4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31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42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2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5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以及其他相应的收支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2、收到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养老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
  2、收到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3、支付基本养老基金各项支出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4、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
  5、养老保险基金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财政专户的存款。
  2、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经批准从财政专户存款中划入银行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专户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帐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4号科目 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
  2、应收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本金。
  2、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券的期限和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201号科目 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过程中所发生的应付款项。
  2、发生应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301号科目 基本养老基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2、期末,应将各项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离退休金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3、本科目余额为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 基本养老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收入。
  2、本科目应设置“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指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按规定比例记入的部分。
  “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指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中按规定比例记入的部分。
  3、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2)收到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3)收到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金时,按规定分别记入“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和“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基本养老金收入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4、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2、购买的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收到开户银行或财政专户转来的结息通知单时,借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利息收入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和债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转移收入
  1、本科目核算异地职工调入本地而转来的基本养老基金的本金和利息等。
  2、收到异地职工调入转来的养老保险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转移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职工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405号科目 财政补贴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的补贴。
  2、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财政补贴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7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助的养老保险基金。
  2、收到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上级补助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8号科目 下级上解收入
  1、本科目核算实际收到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上交的养老保险基金。
  2、收到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上交的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下级上解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上解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如滞纳金收入等。
  2、收到滞纳金收入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1号科目 离退休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以及各种生活补贴和物价补贴。
  2、支出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等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将上述费用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3号科目 死亡丧葬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2、支付死亡丧葬补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丧葬补助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4号科目 抚恤救济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
  2、支付抚恤救济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抚恤救济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5号科目 管理费用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财政部门核准数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用。
  2、提取管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6号科目 转移支出
  1、本科目核算职工调出本地而转出的基本养老基金的本金和利息等。
  2、调出职工转出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转移支出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职工个人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7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拨给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
  2、下拨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下拨下级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属接受补助单位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8号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上解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调剂使用的养老保险基金。
  2、上解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上解上级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9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除上述以外的支出。
  2、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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