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政府关于移交走私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2-09 生效日期: 1991-02-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反走私斗争是我省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使海关、公安、边防、工商、税务、打私办公室等部门依法开展反走私工作,更有力地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现就移交走私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凡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处理的,应分别情况,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规定,对构成犯罪,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案件,查获单位应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按《海关法》和《补充规定》的规定,对走私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走私案件,查获单位应移交辖区海关处理,由海关依法制发行政处罚通知书。 
  未经国家和省政府授权查缉走私的部门和单位,不准查处走私案件,发现走私嫌疑,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移送。 
  二、向公安机关、海关移交走私案件,必须严格按《海关法》和《补充规定》规定的标准、要求,移交全部案卷材料和走私物品清单、照片。违法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如受理单位认为所移交的案件有必要进一步查证或补充材料,移交单位应予大力协助。 
  三、在法院对走私案件作出判决或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走私货物由查获案件的单位按规定处理,罚没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和原上交渠道上缴财政。 
  四、移交案件办案费用,由查获案件的单位在财政部门拨付的该案预算办案补助费用中,划出一定数额作为协作办案费,付给受理案件的单位。具体办法由交接案件的双方商定。 
  五、各单位移交海关处理的走私案件,如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有关规定,由海关出庭应诉,承担诉讼的权利义务,移送单位应积极协助海关做好应诉准备工作。行政诉讼费用由海关和查获案件的单位共同承担,需赔偿费用的,按《行政诉讼》有关规定办理。 
  六、移交公安机关或海关的走私案件,均由查获案件的单位进行统计。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