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政综〔2003〕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国家安全局《关于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国家安全教育由派出单位组织实施的意见》(哈国安〔2003〕89号)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国家安全教育由派出单位组织实施的意见
哈国安〔2003〕89号
市政府: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哈政办综〔1996〕22号)要求,自1996年以来,全市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国家安全教育由我局负责组织实施。日前,上级机关对国家安全机关涉外安全保卫工作职能进行了调整。现就我市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国家安全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全市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国家安全教育由派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派出单位要把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好。要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采取集中培训或单独教育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国家安全法律知识和防范常识的教育培训,明确责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保证质量。
三、国家安全机关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国家安全教育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提供宣传教育材料,传授境外安全防范方法,督促派出单位把行前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对大型、重要出国(境)团组,主动登门协助派出单位做好行前教育工作。各派出单位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大局出发,自觉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主动配合其开展工作。
四、市外事侨务部门和各派出单位要同市国家安全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将因公出国(境)人员(含持因私护照的人员)的有关信息情况抄送国家安全机关。一旦发生出国(境)人员叛逃、被策反、滞留不归及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突发事件,派出单位要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将有选择地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回访,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执行。
哈尔滨市国家安全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