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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2 生效日期: 2003-12-22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明电[2003]1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劳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切实抓紧抓好。当前要突出抓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工作,凡2003年当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在2004年春节前全额支付,对2003年前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要支付70%以上。 
  二、突出重点,组织督促检查。各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制衣、餐饮服务行业及各类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区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加大力度,认真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94号文件精神,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还应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四、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机制。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经贸、人民银行、税务、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进行综合治理。 
  以上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近期,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制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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