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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湖南省科委关于印发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核定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7-20 生效日期: 1988-07-20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湖南省科委
发布文号: 长政发[1988]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湖南开放开发的请示》报告精神及实施省政府批准的《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以下称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依照本办法核定。 
  三、设立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办公室(以下称试验区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内,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科委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新技术企业的审批核定事宜。 
  四、试验区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专业组,承担核定新技术企业的咨询、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审定和试验区发展规划论证工作。 
  五、凡要求进入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须向试验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核定后发给新技术证书,凭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六、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1)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包括各类信息处理软件); 
  (2)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3)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4)新能源技术、节能新技术及其产品; 
  (5)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6)激光技术及其产品 ; 
  (7)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8)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9)新药物和生物医学工程; 
  (10)空间技术、海洋技术及其产品; 
  (11)经济效益显著,并适合我省特点的其它技术、专利及其产品; 
  各项新技术及其产品细目,由试验区办公室分批公布。 
  七、兴办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科技人员,并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企业中的科技人员比例占在册职工总数的40%(含本数)以上。 
  (5)企业的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五万元(小型民办新技术企业可酌情减少),并且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科研生产设施。 
  (6)有企业的章程和技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八、试验区办公室每年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下列标准,对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 
  (1)用于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销售总额的3%以上。 
  (2)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不低于20%,第二年不低于25%,第三年不低于30%;批量生产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其新技术产品的产值(或销售额)应占本企业总产值(或销售额)的50%以上。 
  凡达不到上述标准,又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新技术企业,试验区办公室将收回其新技术企业证书。 
  试验区办公室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以及本市的具体情况,对已经不具备新技术产品条件的产品,则不再列入新技术产品目录,也不再享受规定的优惠待遇。 
  九、新技术企业可称公司(包括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心、研究所。新技术企业名称冠以"长沙"、"湖南"、"中国"字样的,按照工商登记规定,应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审批。 
  十、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试验区办公室审批,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段。 
  十一、新技术企业在申报核定和年度考核中如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由试验区办公室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撤销其新技术企业证书。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收征管等规定的行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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