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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员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0 生效日期: 2003-12-10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3]2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9号),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自治区商务厅。 
  (二)增加的职责 
  指导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 
  (三)划入的职责 
  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职责。 
  (四)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改善固定资产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评价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全区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问题的协调与指导,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强对全区重大工业项目布局的指导。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取消商有关部门确定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总量和确定商业银行贷款、直接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全区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作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提出宁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市化发展情况,提出农村小城镇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宁夏农村经济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结构调整、资源开发以及重大项目的建议;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耕还草规划的实施和落实。 
  (三)组织拟定区域经济发展、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以及以工代赈建设计划,引导和促进全区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四)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开展全区经济运行的监测和经济发展趋势的预测、预警,提出政策建议,向全区发布经济信息;编制利用外资计划;负责自治区权限以内利用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及限上项目的预审、上报;监测分析利用外资趋势;开展外债全口径管理。 
  (五)研究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有关法规的起草、审查和协调实施。 
  (六)提出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负责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预审、申报和批准后的组织协调;审批自治区权限以内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需要政府平衡建设条件的重要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编制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重点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和稽察工作。 
  (七)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用好政府掌握的投资,支持各项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八)负责全区重要物资商品供求及总量平衡,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指导监督重要物资和商品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管理自治区物价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7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委机关重大的政务、事务活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信访、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自治区西部开发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和总体方案;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综合平衡;参与中长期计划研究,并搞好与年度计划的衔接;研究提出主要经济指标之间的关系和消费领域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经济信息的收集、分析与研究,搞好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并提出调控建议;提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和调控建议;参与协调部分重要物资总量平衡及运量安排工作。 
  (四)投资处 
  汇总编制自治区全社会固定资产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自治区投资规模、结构、资金来源以及有关调节政策;监测和分析全区投资运行情况;平衡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和重点项目;研究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公、检、法、司、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 
  (五)基本建设管理处(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 
  负责自治区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的审查,概算调整、竣工验收和限上项目初步设计预审转报工作;负责管理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审核会签基本建设标准定额和收费标准;研究提出项目建设中的有关政策法规;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及批复会签。 
  (六)国外资金利用处 
  研究自治区对外经济方面的重大战略问题,提出全区利用外资规模和使用方向;汇总编制全区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和监测工作;研究提出利用外资政策和管理办法;安排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 
  (七)地区经济处 
  组织拟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重点区域、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开发区基础设施、地勘、测绘、地震等方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全区扶贫开发的重大战略与政策建议;组织编制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及扶贫规划,编制全区“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移民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农村经济处 
  研究全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编制农业、林业、牧业、水利、气象、农垦、乡镇企业和生态环境建设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负责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气象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安排;组织协调全区农业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九)能源处 
  研究提出能源和天然气化工、炼铝等原材料工业的重大战略和政策建议;拟定上述基础产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提出基础产业重大项目布局;研究提出全区基础产业专项资金的安排意见,监测基础产业的经济运行情况。 
  (十)交通运输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交通运输方面的重大战略问题和政策建议;编制全区交通运输业的固定资产和“以工代赈”公路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汇总编制铁路运输、公路运输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自治区权限内的铁路、交通、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限上项目的预审、上报的有关工作。 
  (十一)工业处(稀土办公室) 
  分析预测自治区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工业结构调整和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工业年度计划和主要工业行业(能源、炼铝行业除外)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工业体制改革建议;提出相关工业行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和专项发展规划,对全区工业实施宏观指导;负责组织审批、上报相关工业行业投资项目及协调相关问题;研究提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与政策措施;承办全区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十二)高技术产业发展处 
  研究分析高技术产业及新兴产业发展动态,提出自治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促进新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以及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组织可促进和带动自治区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设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三)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我区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编制上述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十四)经贸财金处 
  监测分析区内市场状况,研究提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方案;指导管理自治区粮食、棉花、食糖等商品储备,指导监督自治区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有关商贸、市场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区社会资金平衡、财政和金融领域的重大战略和政策建议;对财政、金融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直接融资战略和政策建议;汇总编制全区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五)城镇设施处 
  研究提出全区推进城市化的发展战略;负责城镇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和预算内投资安排的有关工作;对全区城镇建设实施宏观指导。 
  (十六)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人口发展等情况,编制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人口协调发展的政策性建议,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十七)体改和法规处 
  研究提出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组织起草有关经济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7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1名副主任兼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主任);正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西部开发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和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 
  五、其它事项 
  (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自治区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全区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自治区商务厅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 
  (二)保留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与基本建设管理处合署办公,核定行政编制6名,其中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三)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下设的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行政编制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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