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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2 生效日期: 2003-12-02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03〕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市职业病患病率居高不下,急性职业中毒患病情况也较为严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地区和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限制使用或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要严肃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该查处的查处,该关闭的关闭;对构成犯罪的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5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最近,福建省发生数十名外来农民工患严重职业病事件。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十分重视,温家宝总理做出重要批示,要求严肃执法,对不顾工人生命安全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以儆效尤。我省是尘肺病高发省份,尘肺病人数位居全国第4位。截至2002年年底,全省累计发生尘肺病32087例,累计死亡5015人。其他职业病危害也时有发生。2000年某国有企业发生一次107人急性苯中毒事件。双城市、望奎县个体制鞋业近年来相继发生几起职业病危害事件,造成20余人苯中毒,6人死亡。这些都说明我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落实温家宝总理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和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对工作不实、敷衍塞责、应付检查甚至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明确重点,加强宣传教育 
  全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于9月中旬至年底前进行,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中小企业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工商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省总工会组织实施。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选择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集中力量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和经济实体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的职业病危害整治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对作业方式落后且已引发职业病危害,或具有潜在职业病危害、安全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经济实体,要坚决依法采取措施。对非法生产经营、造成职业病危害的要依法予以打击。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农民工权益保护宣传活动,送法下乡,送法上门,把有关职业病防治及安全生产、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送到用人单位、业主和农民工手中。同时,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经营和用工行为,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各地在专项整治活动中,要坚持依法规范、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原则,认真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发展农村经济的关系。要积极推广和应用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引导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向规范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三、明确责任,确保实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在审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时,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严格把关,严格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审查制度,切实把好企业和个体生产者的准入关。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工伤保险义务,确保劳动者享受到各项工伤待遇。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做好对中小企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工商部门要做好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协助用人单位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培训,并督促解决职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联系机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年底前报省卫生厅。 
 
 
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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