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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科研与生产联合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2-28 生效日期: 1987-02-28
发布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推动科研、设计和生产的联合,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国防科工委和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志,从1986年5月起,联合进行了调查研究。
  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决定公布以来,技术作为商品已为社会广泛接受。物质形态的技术商品有了很大发展,知识形态的技术商品也进入了市场。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已经遍及全国城乡。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已收到明显效果。特别是中央、国务院鼓励、提倡横向经济联合以来,科研、设计与生产的联合又有了新的发展,成为横向经济联合中非常活跃和很有潜力的一个方面。在联合形式上,已经远远超越了一般的技术合同、技术协议关系,在不同层次上出现了相对固定的科研、设计与生产联合的多种组织形式,推进了经济技术的一体化。其中有一些形式,虽然目前为数还不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已显示了很强的生命力,值得着重提倡、扶植。
  一、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研究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进入大型工业企业或者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中心。这些技术开发机构仍可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大企业依靠这些技术开发机构,以引进的技术为起点,经过切实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明显地提高了自己的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竞争能力。例如,机械部直属的长春汽车研究所,1980年和第一汽车厂联合,5年来,厂所共同完成了多种汽车老产品的改进和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了解放牌汽车的更新换代。“六五”期间,汽车所由国家得到的科研事业费和各项拨款只有1427万元,从汽车厂得到的技术开发、设备购置经费则有3434万元。研究所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得到了充实和加强,5年里工程师增加了171%。

  二、研究所和企业联合开发新技术,所得利润按各方投入的固定资产、资金、技术等要素分成。这些企业以技术开发力量较强的研究所为后盾,生产、开发社会上亟需的批量小、难度大的新产品,弥补了不少缺门。如冶金部北京钢铁研究院与海淀区建立的钢管厂,解决了中国民航管理局进口飞机维修所需的部分特种异型合金钢管。中科院上海硅酸盐所与地方建立了9个经济实体,为彩电国产化提供了多种可替代进口的新材料,有的已开始出口。这类企业的出现,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中间试验基地问题,并在推进某些新产业的建立和发展中起到率先作用。

  三、研究所在互利互惠原则下,为缺乏技术开发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如化工部炭黑研究所联合了本行业二十几个企业,为他们的技术改造和引进技术服务,在行业里建立了一定的声誉。这类研究所有可能发展为地区和行业的技术开发中心。它们不拿国家的事业费,经费由企业提供,技术成果与企业共享。同时接受国家或企业单独委托的专项研究,研究成果与国家或委托企业共享,研究所承担保密的义务。

  四、由设计院、研究所、企业联合组成技术或工程成套公司,承担从设计、施工、安装到设备调试等成套工程任务,向用户交钥匙。如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原为石化总公司洛阳设计院)承包了河南500万吨炼油厂整套工程项目,与有关企业一起,全面负责引进、设计、设备、施工、调试工作直到交付投产。技术、工程成套公司的出现,有助于解决长期存在的科研、设计脱节的状况,使传统产业的改造、新项目的建设能成套采用新技术,并有利于保证工期、降低造价,有利于形成装备制造和工程施工的成套能力。

  五、一批科技人员创建了以新技术为主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贸易相结合的公司。例如,北京市海淀区现有微电脑经营服务公司40多家,其中较大的16家1985年产值达1.23亿元,占海淀区当年工农业总产值的11.8%。这类企业的特点是:以科研基地为依托,研究所的技术力量为后盾;人员知识结构水平高,平均年龄轻,工作效率高;善于捕捉市场经济信息,灵活机动,适应力强。

  六、多种基金组织、技术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作为一个新的产业正在兴起。如上海工业技术发展基金会,基金由地方财政集资和银行贷款组成,1986年上半年投放的科技优惠贷款和风险投资就有1832万元。在这种中介组织任职的既有科技人员,又有生产管理、财政金融的专业人员,能够综合多种情况、判断并传递国内外技术经济发展的信息,促进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起到指导作用,并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以上这些不同形式的科研、设设与生产的联合组织为在组织结构上解决科技同经济脱节的问题指明了方向。大力推进多层次、多形式的科研、设计与生产联合,促使大多数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特别是从事产品开发的研究所逐步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与企业实行紧密联合,应当成为今后经济、科研体制改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但是,由于受到旧观念、旧体制的束缚,以及政策不合理、不配套等原因,科技和经济脱节的现象还没有根本改变,主要表现在:

  一、许多同志的思想观念跟不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妨碍了对改革方针的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推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指示,推动联合主要靠各项政策引导和经济杠杆调节,由科研设计单位和企业在平等互利原则下自主协商,主管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和指导,不要强迫命令,更不要人为制造障碍。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同志,包括在各级政府部门工作的一些同志却常常限制或干预研究所、设计院同企业联合,特别是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

  二、经济管理和科技管理各成体系的局面还没有打破,在制定政策、资金渠道、组织管理、消化吸收、产品开发、技术市场、人才引进等工作上各抓各的,往往造成力量分散,工作重复,甚至互相抵消和牵制。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也缺乏协调,经济部门和科技部门在考虑改革时多从本部门出发。这种情况直接影响到基层单位。例如,已经多处出现同一行业互当紧邻的企业和研究所,在各自主管部门的支持下,企业新建技术开发中心,研究所新建中试生产基地的现象。

  三、方针政策不配套,没有形成一个技术经济协调统一的政策体系。现行的某些政策,有些是多年前制定的,已经不适应新的情况。新制定了一些单行政策,也由于协调不够,往往互相矛盾、相互抵消,甚至阻碍科研、设计和生产联合。例如,技术转让收入,独立的研究所可免税,企业及所属研究所则有30万元以上纳税的界限。基建投资,独立研究所由拨款改贷款,可以不还;厂属所投资是贷款,非还不可等等。

  四、企业缺乏技术进步的压力和活力,研究所对进入企业也有顾虑。目前,由于我国商品市场体系不健全,合理的竞争格局没有形成,企业依靠技术进步的压力不大。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缺乏依靠技术进步所需的经济实力。如山东省2000多个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1985年的留利中用于支付各级政府规定的项目占38.9%,各级主管部门提留占12%,各种社会摊派占12%,企业能够用作发展基金的只剩6.3%,平均每个企业不到2.5万元。其他地区的情况也大致相仿。造成大中型企业缺乏活力,对研究所缺乏吸引力。同时,企业也担心“背”不起研究所这个“包袱”。
  独立研究所的事业费在逐年减拨,仪器装备多数不如大中企业,引进技术又很少让他们参加,导致与企业技术倒挂,不少所已经看到与企业,特别是大中企业联合是一条出路,但又有不少顾虑,主要是“四怕”:怕主管部门断其供应渠道;怕降低级别,降低政治、生活待遇;怕失去独立所的税收优惠待遇;怕进入企业受到限制发挥不了作用,科技人员怕进入企业得不到重视。
  要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是发展商品生产,形成竞争的格局和买方市场。同时政府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在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上有一个大的转变。但这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从当前的实际出发,我们考虑可以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增强企业技术进步的压力和活力
  1、大中型工业企业和企业集团必须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可以充实自己已有的,可以与现有独立院所、高等学校建立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但目前主要应吸收现有独立院所进入企业;
  2、新组建的各企业集团,应积极吸收独立院所参加;
  3、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后的科研、设计单位仍继续享受原税收待遇,技术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这类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转让技术成果也暂免征所得税;
  4、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后,企业或企业集团向银行申请的技术开发专项贷款,可由本项目实现的利润分期在税前还本付息;
  5、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从留利中逐年增加技术开发资金。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设计单位,其经费逐步由相应的企业或集团承担。原来有科研事业费的独立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后,其科研事业费以进入前一年为基数长期拨给原科研单位使用,不准挪为它用;
  6、有独立院所进入的企业,其原有开发机构在工资、奖金、技术职务聘任等方面享受和独立院所同等的待遇;
  7、在企业考核指标中,要强化技术进步的内容,如新技术成果转化率、新产品产值等要成为考核企业的重要内容,而且要和企业“抓管理、上等级”的工作结合起来进行;
  8、要按照产业政策,对新兴产业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适当减免税赋,已经公布的淘汰产品,还在继续生产的要加重税收。
  (二)保持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研究所、设计院的原有待遇和地位
  1、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研究、设计院所,可以继续承担国家或部门的科研设计任务和行业技术管理任务;
  2、进入大中型企业或集团的院所,继续保持相对独立性和应有的自主权,在完成国家计划及企业或企业集团技术开发任务前提下,允许对外承担科研、设计和咨询任务,收入分配由企业和研究设计单位协商;
  3、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设计单位和原企业的开发机构,其工资奖金标准可以按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也可按企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但只能执行一种标准;
  4、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可以从相应的企业或集团中调入适用人员。也可以把不适宜从事研究开发、设计工作的人员及多余的生产、后勤人员交由企业或集团统筹安排,并允许流动;
  5、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后,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工作,应以进入企业后的科研、设计机构为主进行,有关部门对其出国考察、学术交流、聘请国内外专家等应予以支持,提供方便。
  (三)着手制订几项重大的配套政策
  当前需要研究的主要有:
  1、促进技术经济结合的产业政策,使联合和技术开发有一个明确的方向;
  2、进一步推动技术进步的政策,促进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开发新产品、应用新工艺;
  3、推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政策,解决消化吸收、国产化和顶替进口问题;
  4、加强中间试验条件建设的政策,中间试验是我国科研成果商品化的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应提出有效的加强措施;
  5、关于中介组织的政策,明确中介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权利、义务和管理办法等,促进它们的发展;
  6、关于中小企业进入科研单位的有关政策;
  7、推进研究所、设计院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政策。
  所有这些政策都不应各搞各的,要联合制定,使之逐步形成协调、配套的政策体系。
  关于推进研究所、设计院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问题,这次我们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联合“三十条”的基础上拟订了一个规定,国务院已以国发<1987>8号文下发。
  关于工作方法和步骤,应本着加强协调、统一规划、抓好典型、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各工业部门应从各自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进一步下放企业,改变对研究所、设计院的管理体制,积极促进科研、设计和生产联合的规划和措施,分步加以实施。
  要抓好一批典型。要选择一批不同类型的科研、设计和生产的联合组织进行政策性试点。在试点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加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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